第一条 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指标,作为编制总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依据,
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其他城镇的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 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五条 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
分 类│ 人 口 规 模
─────┼────────────
特大城市 │ 一百万人口以上
大 城 市 │ 五十万以上至一百万人口
中等城市 │ 二十万以上至五十万人口
小 城 市 │ 二十万和二十万人口以下
─────┴────────────
第六条 规划期人口计算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期人口是指达到规划期限时,城市人口的予计总数和构成比例。规划期人口计算,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般宜采用劳动平衡法,其人口构成比例参考下表:
────┬───────────────┐
城市分类│ 人 口 构 成 │
├────┬────┬─────┤
│基本人口│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
│ (%) │ (%) │ (%) │
────┼────┼────┼─────┤
特大城市│ 27-32 │ 21-26 │ 42-52 │
大 城 市│ 28-33 │ 20-25 │ 42-52 │
中等城市│ 29-34 │ 19-24 │ 42-52 │
小 城 市│ 30-35 │ 18-23 │ 42-52 │
工 矿 区│ 31-36 │ 17-22 │ 42-52 │
────┴────┴────┴─────┘
基本人口:指不属于为本市服务的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关的职工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
服务人口: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工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等单位的职工。
被抚养人口: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
第七条 城市生活居住用地
──────┬────────────┐
项 目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
│ 近 期│ 远 期 │
──────┼────┼───────┤
居住用地 │ 8-11 │ 12-19 │
公共建筑用地│ 6-8 │ 9-13 │
公共绿化 │ 3-5 │ 7-11 │
道路广场用地│ 6-10 │ 11-14 │
其它用地 │ 1 │ 1 │
合 计 │ 24-35 │ 40-58 │
──────┴────┴───────┘
第八条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至五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远期为9-13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 其中市级为 3.5-5平方米/ 人; 居住区级为 1.5-2平方米/ 人; 小区级为 1-3平方米 /人。远期为 11-14平方米 /人。
一、道路分类和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四条,每条宽3.75。非机动车的车道宽度每条不少于6-7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道路总宽为期40-70米。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 应当设置为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予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四条,每条宽3.5米。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少于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一般应分设隔带。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二条,每条宽3.5公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隔带,在设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每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二条,每条宽3.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可不设分隔带。道路总宽16-30米。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小城市的主干道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1200米。
城市干道密度一般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总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远期为7-11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少于8米宽的林荫带。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和远郊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 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别行规定。
第十二条 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
项 目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
小区用地 │ 14.5--22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 1.5--2
───────────┤ 1--2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 1.5--2
居住区级道路广场用地 │ 1
合 计 │ 19.5--29
───────────┴────────────
二、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每居民占建筑面积0.61--0.73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为1.5--2.0平方米(详见项目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小区定额指标
一、小区用地指标
───────────────┬────────────
项 目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
居住用地(住宅层数按4--6层计)│ 8--11
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 3.5--5
小区级公共建筑 │ 1--2
小区道路用地 │ 1--3
其它用地 │ 1
合 计 │ 14.5--22
───────────────┴────────────
二、居住建筑技术指标
1、平均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
2、住宅平面系数:52-54%。
3、房屋间距: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风、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4、住宅建筑层数:大、中城市以五、六层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四、五层为主。
三、居住建筑密度指标
居住建筑密度:四层一般可按26%左右,五层一般可按23%左右,六层不低于20%。
四、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按人口平均,每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 每居民占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详见项目见附表二)。
一九八0十二月十六日
居民区级公共建筑指标 附表一
┌─┬─┬─────┬──┬───────────────┐
│系│序│项 目 │ │ 一般规模 │
│ │ │ │所 ├──────┬────────┤
│ │ │ │需 │ │ │
│ │ │指 标 │处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统│号│ │数 │(平方/处) │ (平方/处) │
├─┼─┼─────┼──┼──────┼────────┤
│卫│1│医 院 │1/2 │12900-13500 │ 24000 │
│ │2│门 诊 部 │1/2 │ 1800 │ 2700 │
│ │ │ │ │ │ │
│ │ │小 计 │ │ │ │
│生│ │ │ │ │ │
├─┼─┼─────┼──┼──────┼────────┤
│经│3│银行办事处│1 │ 600-700 │ │
│ │ │邮电支局 │1/2 │ 2000-3000 │ 3200-4500 │
│ │4│ │ │ │ │
│ │ │ │ │ │ │
│ │5│邮 电 所│1 │ 300-400 │ │
│济│ │小 计│ │ │ │
├─┼─┼─────┼──┼──────┼────────┤
│文│6│电影院 │1-2 │ │ │
│ │7│科技文化宫│ 1 │ 2500-3000 │ 不大于5000 │
│ │ │ │ │ │ │
│ │8│青少年之家│ 1 │ 800-1000 │ 2400-3000 │
│ │ │ │ │ │ │
│ │9│运 动 场│1-2 │ │ 4000-10000 │
│体│ │小 计│ │ │ │
└─┴─┴─────┴──┴──────┴────────┘
┌──────────────────┬──────────────┐
│ 千 人 指 标 │ │
├────┬──────┬──────┤ 备 注 │
│ 数 量 │建 筑 面 积 │用 地 面 积 │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
├────┼──────┼──────┼──────────────┤
│ 3-3.75 │ 129-169 │ 240-300 │ 综合性医院,二个居 │
│床 位 │ │ │ 住区设一处,300病床, │
│ 14-15 │ 18-22.5 │ 27-33.8 │ 每日门诊900人次。 │
│人次/日 │ │ │ 综合性门诊所,每日 │
│ │ │ │ 门诊600-700人次,两 │
│ │ │ │ 个居住区设一处。即二 │
│ │ │ │ 个居住区,一个设医院, │
│ │ │ │ 一个设门诊部。 │
│ │ 147-191.5 │ 267-333.8 │ │
├────┼──────┼──────┼──────────────┤
│ │ 14-15 │ │ 特大城市在办事处下 │
│ │ 25-30 │ 40-45 │ 设银行分理处。 │
│ │ 7.5-8 │ │ 邮电所应有信件、汇 │
│ │ 46.5-53 │ │ 兑、包裹、市内外电话、 │
│ │ │ │ 电报、报刊发行等业务。 │
├────┼──────┼──────┼──────────────┤
│ 36-37.5│ 56-72 │ 90-114 │ 设简易舞台,4万人 │
│ 座 位│ │ │ 设备用1500座,5万人设 │
│ │ │ │ 1800座。分设二极管处时,每 │
│ │ │ │ 处700-1000座。 │
│ 18.5座 │ 60-62.5 │ │ 共740-980座,包括图书馆 │
│ │ │ │ 、礼堂、电视大学及夜校 │
│ │ │ │ 等。近期保留用地。 │
│ │ 20 │ 60 │ 可同时容纳240-300人活动。 │
│ │ │ 200-300 │ 二处用地面积共8000-15000平 │
│ │ 136-154.5 │ │ 方米。 │
└────┴──────┴──────┴──────────────┘
┌──┬─┬─────┬──┬───────────────┐
│ 系│序│项 目 │所 │ 一 般 规 模 │
│ │ │ │需 ├───────┬───────┤
│ │ │ │处 │建 筑 面 积 │ 用 地 面 积 │
│ 统│号│指 标 │数 │ 平方米/处) │(平方米/处 │
├──┼─┼─────┼──┼───────┼───────┤
│ 商 │10│百货商店 │ 1 │ 1600-2500 │ │
│ │11│书 店 │ 1 │ 320-500 │ │
│ 业 │12│中西药店 │ 1 │ 400-500 │ │
│ │13│综合食品店│ 1 │ 720-900 │ 1080-1350 │
│ 饮 │14│日用杂品店│ 1 │ 280-400 │ │
│ │15│饭 店│1-2 │ 600-800 │ 900-1200 │
│ 食 │16│快 餐 店│1-2 │ 300-350 │ │
│ │17│面 食 店│ 1 │ 260-300 │ │
│ 服 │18│菜 市 店│ 1 │ 1600-2250 │ 2400-3500 │
│ │19│照 相 馆│ 1 │ 160-200 │ │
│ 务 │20│理 发 店│ 1 │ 200-250 │ │
│ │21│浴 室│ 1 │ 1000-1250 │ 1600-2000 │
│ │22│洗 染 店│ 1 │ 80-150 │ │
│ │23│服装加工店│ 1 │ 240-400 │ │
│ │24│综合修理店│ 2 │共1400-2000 │ 共1600-2500 │
│ │25│弹棉花店 │ 1 │ 80-100 │ │
│ │ │ 小 计│ │ │ │
└──┴─┴─────┴──┴───────┴───────┘
┌────────────────┬────────────┐
│ 千 人 指 标 │ │
├────┬─────┬─────┤ │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备 注 │
│数 量 │ (平米) │ (平米) │ │
├────┼─────┼─────┼────────────┤
│ │ 40-50 │ │ │
│ │ 8-10 │ │ │
│ │ 10 │ │ │
│ │ 18 │ │ 经营干鲜果品、糖、烟 │
│ │ │ │ 洒、糕点、茶叶等。 │
│ │ 7-8 │ │ 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 │
│ │ │ │ 卫生用品、土特产品等。 │
│3-3.2座 │ 15-16 │ 22.5-24 │ 共120-160座位。 │
│1.9-4.4 │ 7.5-14 │ │ 共76-176座位。 │
│1.6-3座 │ 6.5-12 │ │ 共64-152座位。 │
│ │ 40-45 │ 60-70 │ 包括副食品 │
│ │ 5 │ │ 可设要浴室旁。 │
│ 5 座 │ 25 │ 40 │ 包括锅炉房、堆煤场。 │
│ │ 2-3 │ │ 为收活门市部。洗染厂4-5│
│ │ │ │ 个居住区设一处。 │
│ │ 6-8 │ │ │
│ │ 35-40 │ 40-50 │修鞋、尚鞋、黑白铁、修自│
│ │ │ │行车、修小百货等设一处。│
│ │ │ │修无线电、电视、修钟表、│
│ │ 2 │ │修家庭电视等另设一处。 │
│ │ │ │为收活门市部。弹花厂3-5 │
│ │ │ │个居住区设一处,面积300 │
│ │ 231-270 │ │平方米。 │
│ │ │ │ │
│ │ │ │ │
└────┴─────┴─────┴────────────┘
┌─┬─┬──────┬──┬───────────┐
│系│序│ 项 目 │ 所 │ 一 般 规 模 │
│ │ │ │ 需 ├─────┬─────┤
│ │ │ │ 处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统│号│ 指 标 │ 数 │(平方米)│(平方米)│
├─┼─┼──────┼──┼─────┼─────┤
│行│26│ 街道办事处 │ 1 │ 280-400 │ │
│政│27│ 派 出 所 │ 1 │ 300-375 │ │
│经│28│商业管理机构│ 3 │ 共40-400│ │
│济│ │ │ │ │ │
│管│29│ 房屋管养所 │ 1 │ 400-600 │1440-1800 │
│理│30│市政管理机构│ 2-3│ 共480-600│1320-1650 │
│ │ │ 小 计 │ │ │ │
├─┼─┼──────┼──┼─────┼─────┤
│其│31│ 开 闭 所│ 1 │ 350-400 │ 400-450 │
│ │ │ │ │ │ │
│ │32│ 煤气调压器 │ 1 │ 40-60 │ 120-200 │
│ │ │ │ │ │ │
│ │33│液化石油气罐│ │ │ │
│ │ │站 │ │ │ │
│它│ │ 小 计 │ │ │ │
├─┴─┴──────┼──┼─────┼─────┤
│ 总 计 │ │ │ │
└──────────┴──┴─────┴─────┘
┌───────────────┬───────────┐
│ 千 人 指 标 │ │
├──┬──────┬─────┤ │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备 注 │
│数量│ (平方) │ (平方) │ │
├──┼──────┼─────┼───────────┤
│ │ 7-8 │ │ │
│ │ 7.5 │ │商业、饮食、服务的管理│
│ │ 6-8 │ │机构可分设置,可设在商│
│ │ │ │店楼上,不另占用地。 │
│ │ 12 │ 36 │负责居住区房屋的管理和│
│ │ │ │维修材料加工。 │
│ │ 12 │ 33 │包括绿化、清洁、道路、│
│ │ │ │下水等管理机构。 │
│ │ │ │ │
│ │ 44.5-47.5 │ │ │
├──┼──────┼─────┼───────────┤
│ │ 8-9 │ 9-10 │每一闭所带3-4个变电所 │
│ │ 1-1.2 │ 3-4 │服务半径1公里。32和33 │
│ │ │ │项,根据具体情况设一项│
│ │ 6-6.75 │20-22.5 │每处服务3500-6000户。 │
│ │ │ │每4个液化石油气罐站, │
│ │ │ │设一中心站(包括管理处)│
│ │ │ │建筑面积600平米,用地 │
│ │ 15-17.7 │ │780平米 │
├──┼──────┼─────┼───────────┤
│ │ 620-734.2 │ │ │
└──┴──────┴─────┴───────────┘
┌─┬─┬──────┬─┬───────────┐
│系│序│ 项 目 │所│ 一 般 规 模 │
│ │ │ │需├─────┬─────┤
│ │ │ │处│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统│号│ 指 标 │数│(平方/米) │(平方/米) │
├─┼─┼──────┼─┼─────┼─────┤
│参│34│公共交通车站│1 │ 200-600 │ 600-1800 │
│考│ │ │ │ │ │
│项│ │ │ │ │ │
│目│35│出租汽车站 │1 │ 420-520 │ 2480-3100│
├─┼─┼──────┼─┼─────┼─────┤
│工│36│防 疫 站 │1 │ 160-200 │ 320-400 │
│矿│37│消 防 站 │1 │ 1000-1200│ 2000-2300│
│区│38│招 待 所 │1 │ 2240-5000│ 3360-7500│
│或│39│家 具 店 │1 │ 160-200 │ 220-300 │
│卫│40│玻 璃 店 │1 │ 80-120 │ 120-180 │
│星│41│委 托 商 店 │1 │ 160-250 │ 240-375 │
│城│42│综合食品厂 │1 │ 3200-5000│6000-10000│
│补│ │ │ │ │ │
│充│43│电 话 支 局 │1 │ 2000 │ 2000 │
│项│ │ │ │ │ │
│目│ │ │ │ │ │
└─┴─┴──────┴─┴─────┴─────┘
36-35项属市级项目,不设置居住区内。
4-5万人的工矿区或卫星城,应设置36-43项目,其医院、洗染店、弹棉花店作以下补充:
1、医院:每工矿区(或卫星城)设一处。千人指标改为7-8床位/千人,建筑面积301-36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560-640平方米/千人,每处300-400病床,每处建筑面积12900-18000平方米,每处用地24000-32000平方米。
2、洗染店:附洗染车间100-200平方米。
3、弹棉花店:附弹花车间100-200平方米。
┌──────────────────┬───────────┐
│ 千 人 指 标 │ │
├────┬──────┬──────┤ │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备 注 │
│数 量│ (平米) │ (平米) │ │
├────┼──────┼──────┼───────────┤
│ │ 5-12 │ 15-36 │ 34、35项在城市边缘居 │
│ │ │ │住区及工矿区、卫星城可│
│ │ 10.5 │ 62 │虑设置。 │
├────┼──────┼──────┼───────────┤
│0.3人员 │ 4 │ 8 │ │
│ │ 20-24 │ 40 │ │
│7-10床边│ 56-100 │ 84-150 │ 共280-500床位。 │
│ │ 4 │ 5.5-6 │ │
│ │ 2-2.4 │ 3-3.6 │ │
│ │ 4-5 │ 6-7.5 │ │
│ │ 80-100 │ 150-200 │ 可设豆制品、调料、酱 │
│ │ │ │菜、熟肉、糕点、面包等│
│ │ │ │车间。 │
│ │ 40-50 │ 40-50 │ │
└────┴──────┴──────┴───────────┘
小 区 级 公 共 建 筑 指 标 附 表 二
┌──┬──┬────┬──┬───────────────┐
│ 系 │ 序 │ 项 目 │ 所 │ 一 般 规 模 │
│ │ │ │ 需 ├───────┬───────┤
│ │ │ │ 处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统 │ 号 │ 指 标 │ 数 │ (平方米/处) │ (平方米/处) │
├──┼──┼────┼──┼───────┼───────┤
│ 教 │ 1 │托 儿 所│ │ │ │
│ │ │ │ │ │ │
│ │ 2 │幼 儿 园│ │ │ │
│ │ 3 │小 学│ │2500-3000(20班│7000-10000 │
│ │ │ │ │1000人) │ │
│ │ 4 │中 学│ │5250-6000(30班│18000-22500 │
│ 育 │ │ │ │1500人) │ │
│ │ │小 计│ │ │ │
├──┼──┼────┼──┼───────┼───────┤
│ 经 │ 5 │储 蓄 所│1/2 │ 120-150 │ │
│ │ 6 │邮 政 所│ 1 │ 100-150 │ │
│ 济 │ │小 计│ │ │ │
├──┼──┼────┼──┼───────┼───────┤
│ 文 │ 7 │运 动 场│ │ │ 2000-3000 │
│ 体 │ │ │ │ │ │
├──┼──┼────┼──┼───────┼───────┤
│商业│ 8 │粮 店│3/2 │ 250-300 │ │
│饮食│ 9 │煤 店│1/2 │ 50-60 │ 350-400 │
│ │ 10 │基层商店│ 3 │ 250 │ │
│服务│ 11 │百 货 店│ 1 │ 250-300 │ │
└──┴──┴────┴──┴───────┴───────┘
┌───────────────┬────────────────┐
│ 千 人 指 标 │ │
├────┬─────┬────┤ │
│数 量│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备 注 │
│ │ (平米) │(平米)│ │
├────┼─────┼────┼────────────────┤
│ 8-10座 │ 32-60 │ 80-120 │ 本指标仅考虑进入保健系统在 │
│ │ │ │小区内办的托儿所,儿童数约占 │
│ │ │ │适龄儿童入托总数的20-25%。 │
│ │ │ │建筑面积4-6平米/座,用地面积 │
│ │ │ │10-12平方米/座。 │
│ 12-15座│ 72-120 │ 114-210│ 本指标仅考虑进入教育部门在 │
│ │ │ │小区内办的幼儿园。儿童数约占 │
│ │ │ │适龄儿童入园总数的25-30%。 │
│ │ │ │建筑面积6-8平米/座,用地面 │
│ │ │ │积12-15平米/座。 │
│ 70-90座│ 172-270 │ 490-900│ 如采用千人指标下限,则三个 │
│ │ │ │小区设二所。建筑面积2.5-3.0 │
│ │ │ │平米/座,用地面积7-10平米/座。 │
│80-100座│ 280-400 │960-1500│ 两个小区设一所或一个个居住区 │
│ │ │ │设二所。建筑面积3.5-4.0平米/座,│
│ │ │ │ 用地面积12-15平米/座。不包括教 │
│ │ │ │ 职员工宿舍和食堂。 │
│ │ │ │ │
├────┼─────┼────┼────────────────┤
│ │ 6-7.5 │ │ │
│ │ 10-15 │ │ 两个小区设一处。 │
│ │ 6-22.5 │ │ │
├────┼─────┼────┼────────────────┤
│ │ │ 200-300│ │
├────┼─────┼────┼────────────────┤
│ │ 37.5-45 │ │ 兼营切面。两个小区设三处, │
│ │ │ │ 每处服务1500-2000户。 │
│ │ 2.5-3 │ 20-25 │ 两个小区设一处。另需设堆放 │
│ │ │ │ 简棚100-150平米。 │
│ │ 75 │ │ 经营小百货、小副食、肉菜等。 │
│ │ 25-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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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序│ 项 目 │ 所 │ 一 般 规 模 │
│ │ │ │ 需 ├─────┬─────┤
│ │ │ │ 处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统│号│ 指 标 │ 数 │ (平/米处)│ (平米/处 │
├─┼─┼─────┼───┼─────┼─────┤
│ │12│ 副 食 店 │ 1 │ 450-550 │ │
│商│ │ │ │ │ │
│业│13│ 菜 店 │ 1 │ 300-500 │ 800-900 │
│饮│14│ 饮 食 店 │ 3 │ 200-300 │ │
│食│15│ 理 发 店 │ 1 │ 100-120 │ │
│服│16│小修门市部│ 1 │ 80 │ │
│务│17│综合服务站│ │ │ │
│ │ │ │ │ │ │
│ │18│自行车棚 │ 4-6 │ 190-260 │ │
│ │19│物资回收站│ 1 │ 50 │ 100 │
│ │ │小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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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20│ 居 委 会 │ 3-4 │ │ │
│政│21│ 房 管 段 │ 1 │ 200-250 │ │
│管│ │ │ │ │ │
│理│ │ 小 计 │ │ │ │
├─┼─┼─────┼───┼─────┼─────┤
│其│22│ 变 电 所 │ 1 │ 120-140 │ │
│ │ │ │ │ │ │
│ │23│ 公共厕所 │ 1-2 │ 30 │ │
│ │24│ 垃 圾 站 │ 4-5 │ │ 15-20 │
│他│ │ 小 计 │ │ │ │
├─┴─┴─────┼───┼─────┼─────┤
│ 总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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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 人 指 标 │ │
├───┬─────┬────┤ │
│数 量│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备 注 │
│ │ (平米) │(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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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55 │ │ 经营副食、食品及干、鲜果 │
│ │ │ │品。应设置相应后院。 │
│ │ 30-50 │ 80-90 │ 兼营鱼、肉。 │
│ │ 60-80 │ │ 应设置相应的后院。 │
│ │ 10-12 │ │ │
│ │ 8 │ │ 经营修鞋、尚鞋、黑白铁和 │
│ │ │ │自行车小修。 │
│ │ 15-20 │ │ 包括拆洗组、缝纫组和牛奶 │
│ │ │ │站等,可分设散设置。 │
│95-190│ 76-152 │ │ 为4层以上住户服务,1.5 │
│ 辆 │ │ │ 辆/户、0.8平米/辆。 │
│ │ 5 │ 10 │ │
│ │ 389-5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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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 在居委会内设医疗站。每小 │
│ │ │ │区设医疗站两处,每处建筑面│
│ │ │ │积25-30平米。 │
│ │ 20-25 │ │包括清洁组和绿化组用房 │
│ │ │ │应设置相应的后院。 │
│ │ 40-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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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4 │ │ │
│ │ 3-6 │ │ │
│ │ 15-20 │ 1.5-2 │ 包括垃圾桶堆放处。 │
├───┼─────┼────┼─────────────┤
│ │1019-1472.│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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