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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2003-01-20

关于印发《经济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
着装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
《经济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已报经国
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装从今年五月一日起逐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
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一、着装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本规定着装,
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
二、服装制式和用料
1、经济民警的服装制式与公安干警的服装制式相同,单衣式样为西服小翻
领,配白色衬衣、藏青色领带,领带卡上有经济民警标志。冬服上衣为直翻领。
2、服装颜色:大衣、上衣、帽子为深橄榄色,裤子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
衣为浅米黄色。
3、标志: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带有“经济”字样的臂章以及图案为齿轮、
步枪、五星的肩徽和领花。
4、服装用料:单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为纯化纤面料,长袖村衣
为棉涤平布,短袖衬衣为涤棉夹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内为晴纶絮片。
三、着装标准
1、大沿帽:每三年一顶,热区、亚热区增发网纱大沿帽一顶。
2、帽微、符号:每人二套,不坏不换。
3、单衣:第一年发二套,用四年,以后每三年发上衣一件裤子二条。
4、冬帽:高寒区、寒区发皮帽,温区发裁绒帽,均六年一顶,热区、亚热
区不发。
5、棉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发绒衣,
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五年一套,
新警员第一年二套。
7、大衣:高寒、寒区发皮大衣;辽宁地区及温区、亚热区发棉大衣,热区
发夹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8、武装带(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9、胶鞋:三年一双,新警员第一年发二双。
10、棉鞋:高寒区、寒区发毛皮鞋,温区发棉鞋,均四年一双。热区、亚热
区不发。
11、布鞋:热区、亚热区一年一双,其他气侯区二年一双,涉外单位发单皮
鞋者不发布鞋。
12、手套:高寒区、寒区发皮手套,其他地区发绒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坏不换。
14、衬衣:长、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领带:每人三年一条。
16、个别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
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单位可视情况配发单皮鞋,五年一双。具
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服装制作与管理
1、经济民警服装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
民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统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经济民警服装、帽徽、
肩徽、臂章、领花等生产定点厂定购。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和建
警单位,不准直接到生产厂定制或到销售点购买。非公安部定点厂家不准生产经
济民警服装和帽徽、肩徽、臂章、领花、领带卡。
2、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准擅自改变
服装制式、颜色,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
门、各财政部门、各建警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要及
时调查处理。
为避免浪费,节约开支,对已发给个人没有穿够年限的现行警服和已安排生
产、库存的警服,从换装之日起,改作训练服。
3、收旧办法:除手套、鞋子、长袖衬衣、领带不收旧外,被装物品
一律发新收旧(单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顶)后收旧],可以交实物
(警徽、符号、臂章、领带卡必须交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
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4、经济民警离队时,帽徽、肩徽、领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装收回;其他服
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以带走;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
理。
5、被装物资发放时间:夏服一般为四、五月份;冬服为九、十月份。除特
殊情况外,非发放时间停止发放。经济民警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其
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核实,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酌情价拨。并按当季计算穿用年限,
因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领导审批,由
个人出钱,价拨解决。
6、经济民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非执行公务时间,不得穿用警服。
不准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警服。对违反
规定的经济民警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经济民警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
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领花等一律收回。
8、经济民警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经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
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9.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和建警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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