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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2003-01-2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
监督工作,使之减少和免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统一消防
费收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航行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海港消防队实施,其主管
业务包括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勘查火灾现场并提供技术鉴定书,对船载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进行监护,以及其他有关消防事项的监督与协助。
第三条各海港消防队根据船方报警与申请,凡执行消防业务及与此有关的其
他事项,均按本规定所附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计收费用。
第四条消防费收,均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结算,
由海港消防队开具单证,经船舶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申请人计收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
│项目 │单位 │费率 │
│ │ │(元) │
├───┬─────┼────┼─────┤
│消防船│100吨以上 │艘时 │300 │
│ ├─────┼────┼─────┤
│ │100吨以下 │艘时 │100 │
│ ├─────┼────┼─────┤
│ │两用拖轮 │马力小时│0.22 │
├───┴─────┼────┼─────┤
│其它船舶 │马力小时│0.18 │
├─────────┼────┼─────┤
│消防车 │台小时 │50 │
├────┬────┼────┼─────┤
│消防人员│队员 │每人工时│7 │
│ ├────┼────┼─────┤
│ │中队长 │每人工时│14 │
│ ├────┼────┼─────┤
│ │人队长 │每人工时│21 │
│ ├────┼────┼─────┤
│ │专家 │次 │2000-5000│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注:
1、消防船100吨以上,含100吨。
2、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费率50%加收;节、假日附加费按费率
100%加收。
3、危险货物监护费按费率50%计收。
4、计费时间以消防车、船及人员从其驻地出动时算起, 至其返回原地时结止。
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5、救火药剂消耗费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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