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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2003-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督促各基层保卫组织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以下简称保卫组织)是各
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
行工作。
第二条 保卫组织要坚决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
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把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公开工作同秘密工作
正确地结合起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
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
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卫组织的业务和
装备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四条 保卫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
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
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3)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
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4)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秘密力
量建设,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5)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
害部位的安全;(6)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8)领导经济民警、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9)监督、
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10)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保卫组级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
处理欲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第六条 保卫组织在查破案件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
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
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保卫组织可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
款的裁决。

第七条 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
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
工作,预防犯罪。
第八条 对重点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加强管理。
重点人口住在单位内部的,由保卫组织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散居在社会上的,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保卫组织配合。在工作中,
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做到“两头包,双列管”。
第九条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
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对集体户口,由本单位行政部门管理,建立户口管理制度,保卫组织应协助
督促检查。
第十条 查破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
案件。
第十一条 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共建文明厂(
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交流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搞
好厂(矿)区治安。
第十二条 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三条 对职工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充分
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部位为重点,协
同有关部门严密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经常了解情况,掌握动向,严密控制,预防犯罪。
在治安复杂场所、重要部位和重点人口周围,建立治安耳目,发现和控制刑
事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打击的重点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流氓团伙等重大刑事
犯罪分子。

第十六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敌情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群众,预防
和打击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查研究,发现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和反革命、
特务间谍嫌疑分子。
第十八条 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保卫处、科可以行使一定的侦察权。在使用侦
察手段的时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卫组织要根据必需与可能、积极稳妥、隐
蔽精干的原则,在政治可靠、活动能力较强的人员中选建秘密保卫员,进行阵地
控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敌情动态。

第二十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应当以防火、防爆炸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
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
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报告行政领导督
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协助行政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易
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查明性质。责任事
故,由有关部门处理;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保卫组织负责追查。
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应当认真勘查现场,依靠群众深入细致地进
行调查。涉及技术问题,必须聘请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技术
鉴定和必要的试验。确定破坏事故,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一时难以查清的破坏嫌
疑事故,可先按责任事故处理,继续调查考察。

第二十三条 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
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
门;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
装配、检验等关键环节;贵重机器、仪器,珍贵文物、资料等。
确定要害,要同有关部门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和工,人群众商量,并报请本
单位领导审定。随着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变化,对要害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保卫要害的主要措施:
(1)了解掌握要害部位人员情况,发现有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离。
(2)经常了解生产和业务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处
置。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守护。
(4)设立防火、防爆炸、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5)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保卫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敌人窃密,防止内部人员失密、泄
密,是保卫、保密部门的共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和措施,要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
保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窃密和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追查。对盗
窃、出卖秘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泄露或丢
失重要秘密的人员,也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经济民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训练搞好组织、思想和纪
律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第三十条对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
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治保人员要经常进行敌情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业务教育,
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治保会、消防队、护厂(校)队在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训练等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三十三条 保卫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法律、科学、
文化和业务知识,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保卫组织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对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要同其他职能部门搞好协作,交流情况,协商办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三十五条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遇事同群众商量,接受群众
的监督,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保卫干部要熟悉生产、业务活动情况,了解保
卫对象的特点、规律,做好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一切工作都必须从实际出发,深
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研究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使工作富有创新精神。
第三十七条 保卫干部要严格执行纪律,切实遵守《政法公安人员守则》(
试行稿)、《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第三十八条 保卫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
保卫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权限清楚、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
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
功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进行刑讯逼供、贪赃
枉法、包庇犯罪、诬陷好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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