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卫国家财产的安全,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
明确消防工作责任,提高职工防火的警惕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商业企业仓库均应切实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各仓库应结合具体
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经企业领导批准执行,并由各该企业转报当地商业行政部
门备查。
国营商业企业的保温、冷藏、油池、油罐、煤场、水果窑、菜窑、鲜活商品
等特种仓库的防火制度,应由各专业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另订专门办法,贯
彻执行。并报本部备查。
第三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及各级企业的领导人,应负责领导、监督仓库认
真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经营机构均应指定副经理人及所属各仓库的正副主任一人为消
防负责人,负责防火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消防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总结上报;
(二)制订实施细则和各种守则、办法,并保证配置必需数量的消防设备;
(三)与公安部门和仓库周围居民治安保卫组织加强联系,随时注意仓库周
围环境;
(四)组织和领导专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
第五条 企业消防责任人应根据仓库面积大小,储存商品类别适当配备专职
消防人员:
(一)设有曳引消防泵浦的仓库一般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一至三人。
(二)设有消防车的仓库一般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五至十人,成立消防班(
组)。
(三)小仓库亦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一人。
第六条 凡国营商业企业仓库集中的地方,可建立联合消防队(班、组)由
较大的仓库负责领导。
第七条 专职消防人员是消灭起火因素与火灾进行斗争的骨干力量。其具体
职责如下:
(一)在仓库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向仓库全体职工进行宣传
教育,提高防火警惕,增进消防知识,熟悉消防技术,并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研究商品性能,熟悉本单位防火特点,并经常锻练消防技术;
(三)经常与公安消防部门密切联系,汇报本单位防火工作,并请其指导;
(四)值班、守望,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发生火警时应迅速扑救。
第八条 仓库内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仓库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或
协助消防工作。所有义务消防人员均应有明确的分工,一般应有精练的灭火组织
和通讯联络、警戒、抢救、救护等组织的分工。义务抢救人员平日应积极学习消
防常识和技术,一旦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按照分工迅速进行扑救。
第九条 不论专职兼职或义务消防人员,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第十条 仓库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的防火方法。其一
般方法如下:
(一)结合商品类别和保管组织,将全仓库的库房、货场和包装、检验等场
所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由各该责任区的责任人和保管员负责。
(二)根据生活、办公区的地形和其他条件,将办公室、宿舍、厨房食堂、
锅炉房、警卫室、工人休息室等场所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由指定的各该责任区
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责任区消防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发现并消除责任区内各种导致火灾的因素;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消防设备、器材与用具的保养;
(三)对责任区内业经仓库消防责任人批准的用火进行监督;
(四)每天下班前负责对责任区内进行彻底的防火检查。
第十二条 仓库应根据面积大小,储存商品的类别,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
器材和用具。一般要求达到附件所列标准(附件略)。
第十三条 各种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的设置地点如下:
(一)一般仓库的各个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公尺,并保证离开仓
库的任何部分不超过100公尺。
危险品仓库的各个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90公尺,并保证离开仓库的任
何部分不超过100公尺。
(二)水池、水井应根据仓库的地形和商品堆放的情况适当分布,不宜过分
集中。
(三)一般消火用具(大小水桶、砂箱、灭火机、麻袋、钩、斧、锹等)除
应按库房和货场的各个货区分散设置外,并应在全库范围内的重要交通路口、办
公室、宿舍附近设立消火站。
第十四条 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都应编号,交由责任区内的责任人或
专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消防人员负责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标准、整洁,并保证
能随时应用。
(一)防火用具应该存放在专设的架子上,并定期涂漆、擦油。
(二)只有一个消火栓的仓库,其水龙带、瞄子和消火栓钥匙应存放在消火
栓附近专设带玻璃门的红色箱子内。并在箱外近旁安装红灯。
仓库的消火栓在两个以上者,其水龙带、瞄子和钥匙应存放在适当的地点。
一般地每三、四个消火栓的附近即应设置一个存放上述用具的红色箱子。
(三)砂箱上应有盖子,并经常保持干燥。砂箱两端应有柄,以便搬运。
(四)水池、水桶应经常贮满清水,保持清洁;冬季并应采取防冻措施,不
令结冰。
(五)消防泵浦、消防车应经常检查、擦洗,保证油箱满、水箱足,冬季防
止冻结,引擎经常发动。
(六)水龙带、瞄子等用具使用和演习后保证及时整理清洁,凉干后,妥为
保管。
(七)灭火机应定期检查,及时换药并防止曝晒与冻毁。
第十五条 各种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严禁挪做别用。
第十六条 建筑高大的仓库和较大的危险品仓库。应考虑安装避雷针。
第十七条 仓库内进行改装和打包时应与储存的商品保持适当的距离。危险
品的改装和打包应有专辟的场所;严禁在存货区内进行。
第十八条 包装用品应在专辟的区域内存放,严禁在存货区内任意堆置。苫
垫用品应适当的集中存放。
第十九条 仓库应和附近的仓库、工矿企业的消防组织订立联防制度。
第二十条 仓库夜制订物资抢救计划和消防操作规程。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救火指挥部的组成;
(二)与市内公安消防队、联防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络的方法。
(三)对电源控制的方法,
(四)对各防止责任区火灾因素的分析、水源的利用、灭火方法、保护重点
和注意事项;
(五)文件和物资的抢救;
(六)人员救护;
(七)仓库警戒;
(八)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严格执行分区分类管理的方法,绝对禁止性质相抵触的
商品混存。
需要不同灭火方法的商品,也要求分别存放。
第二十二条 苫垫危险品的枕木、洋灰块、芦席等应按商品性质分类使用,
严禁随意挪移。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和有电气检验设备的仓库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
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的消防责任人,救火指挥部和通讯联络组的成员,部应该
熟悉附近消防队的电话号码,并将火警号码用明显的标志张贴在指定的电话机旁。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落入火种,并应严密警卫制度加强
仓库警戒,防止敌特和坏分子纵火或其他破坏。
第二十六条 仓库对外来人库人员和车辆应制定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以策
安全。
第二十七条 商品堆码应保持整齐规则,不得拥挤,并保证道路通畅。消火
栓、水源和其他消防用具附近严禁存放商品和其他杂物,以保证消防车的畅通和
消防用具的取用便利。
第二十八条 仓库内除指定的地点外绝对禁止吸烟和携带火柴或其他危险物
品入库。并在明显的地方设置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仓库内的照明应使用电灯、安全风灯或手电筒;严禁使用蜡烛
和普通的油灯。
在挥发性强的易燃品仓库内,只准使用防爆式的电灯和防爆式的手电筒照明。
第三十条 仓库内应及时清除杂草、废纸、破席、绳头等易燃物品。
第三十一条 火炉、火墙和一切用火必须经过慎密检查和消防责任人批准后
方可启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炉近旁堆置木材及其他易燃物品。并
应在用火场所准备防火用水。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使用的电源应设总的和分的电闸。
仓库内的电线、电闸应经常检查,一切电气设备成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每日工作完了后,应将门窗关闭,电流切断,如夜间必须开敝
门窗时,应有专人看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的消防责任人应定期结合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
将检查出的问题和本地以及上级通报的火灾具体事例向职工及有关人员进行防火
教育。
第三十五条 仓库消防责任人应负责向新录用或新调职到仓库工作的人员介
绍各种防火制度、办法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仓库应经常邀请公安消防部门人员向全体职工讲解消防知识和
消防技术。
仓库的专职消防组织的负责人应当自己或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向全体职工讲解
消防技术常识。
第三十七条 仓库内应定期举行消防演习,一般的每月要进行一次。演习后
并进行座谈,以便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均能熟练地按照物资抢救计划和消防操作
规程的具体分工,进行自己所分担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仓库应根据本部颁布的“仓库财产管理责任制实施试行办法”
规定的分级负责的方法,实行分级检查。
(一)企业经理(或指定的代理人)带领保卫人员、有关科长、仓库消防责
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每季或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节日前必须邀同
公安消防、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彻底检查;平日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加以检查或
抽查。
(二)仓库消防责任人带领保卫、消防和分区消防责任人等有关人员,每月
或每旬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抽查。
(三)分区消防责任人带领本区有关人员应每周定期对所属责任区进行检查。
(四)保管员应在每日上班后与下班前,随时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亭职消防人员应规定值班制度,除进行经常的防卫工作外并每
日至各个区检查防火工作。
小仓库指定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应经常检查各责任区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条 检查范围:
(一)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健全与适宜;
(二)防火教育是否经常、认真;
(三)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的设置是否适宜,保养是否良好;
(四)各种防火措施执行的情况,
电源、火源、水源的管理情况;
商品的分区分类是否合理、堆码是否整齐、交通道路是否畅通;
易燃物的清理是否干净及时;
危险品和有电气检验设备的仓库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级消防责任人均应设有“防火检查登记簿”。在每次检查完
了后,必须做出记录。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肘,应将“防火检查登记薄”送请上一级审阅。
在检查中根据“边检查、边研究、边改进”和分级负责的方法对检查出的问
题应及时解决;如各级消防责任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自己无法解决时,应报请上
一级解决;在未解决前,应对发现的问题加强防护,并催请上一级及时解决。
各级责任人接到下一级的报告时,应及时赴现场查明情况,给予解决,如属
本身确实不能解决者,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处理,并向下一级说明情况;如搁置不
理,造成的损失,由该级责任人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如有未尽事宜,应报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
局补充修订,补充修订后报本部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通知试行日起试行。
195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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