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公安部
关于粮食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
制造企业防火规则(草案)
一、为了加强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确保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
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则。
二、工厂应指定厂长或副厂长一人具体负责全厂消防工作,车间、班组亦应
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工厂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经常检查防火漏洞,要做到
人人防火,班班检查;每月应发动一次全厂职工进行大检查,确保防火规则的贯
彻实施,以利安全生产。
四、工厂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厂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
工作,消防人员应从群众中选拨政治可靠,工作积极、热心防火安全工作和身体
健康的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训练。
五、消防组织必须做到:
1、具体贯彻党政领导有关防火的指示和办法,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季节性
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坚决贯彻实施。
2、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消防演习,提高消防技术,养成经常注意防火的习
惯,以防突然起火时束手无策和措手不及。
3、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厂邻近居民治保委员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组织联防,发动群众参加护厂防火工作。
4、指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的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良好有
效,对带有技术性的消防设备,应由了解其技术和性能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
检查、检修和试验。
六、工厂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信号,以便一旦发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扑灭。
车间、仓库及固定的生产场所,均应备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如防火水缸、砂箱、
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灾后,立即扑灭。
消防设备、器材和用具必须放在指定地点,加设显明标志,水缸、水池和水
井必须经常保持有足够的水量。
七、工厂内严禁吸烟(不包括指定场所),职工进入车间、仓库不准携带火
柴等易燃和危险物品。
八、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厂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
进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专人陪同。工厂临时人员由工厂发给佩
戴符号,以便识别。
九、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特别在
假期、节日更要加强。
十、工厂应经常注意对厂内职工的了解,纯洁内部组织,防止敌人纵火破坏。
十一、榨油厂、橡胶滚筒厂、硫酸厂及粮油加工厂内的综合利用车间,应特
别注意对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汽油、酒精、
硫酸、纯笨、甲醇、酚油、燃料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
隔离保管,任保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十二、面粉厂的磨粉机应加设粉尘隔离器,以防止磨子摩擦起火和粉尘爆炸;
机械厂及机修车间防止油类与氧气瓶接触。
十三、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丝、沾油的手套、
油布、雨衣等,应该储存安全地点。
十四、工厂区域内一般不得搭建临时工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搭建时,须经
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对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临时工棚,应当采取积极
措施进行改进。
十五、车间取暖用火和生产用火必须严加控制,并制订临时管理办法。
十六、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原有电器设备和线路
应定期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及绝缘不良时,必须立即进行修理。电线垂落、
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品接触时,应立即移开。
十七、无电灯照明的工厂、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一律禁止使用蜡烛和普通
和油灯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风灯、手电用其他保险灯,以策安全。
十八、工厂应根据生产区域划消防责任区,分片包干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
工作,对本区域的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及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加强管理。
十九、对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改进消防工作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
表扬奖励;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而招致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
和处分。
二十、工厂对造成的一切大小火灾事故都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
理,并上报粮食部备查。
二十一、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和工厂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加以补充。
196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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