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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
2003-01-20

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
(试行草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建设,适应保卫城市社会主义建设安全
的需要,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和各地已有的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分级管理
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是国家赋予各级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消防监
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周知公安派出所分级
管理的制度。
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的范围,一般可按照所管单位党的隶属关
系和保卫关系进行划分;同时,为了照顾到某些特殊情况,可根据单位的规模、
火灾危险性和重要程度,对分级管理的范围,加以适当调整。省以上的所属单位,
由所在市的公安机关分级管理…
三、市局、分局应根据分级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本管区的消防工作,防火任务重的派出所,还需配备专职消防
人员。
四、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应根据分级管理和确保重点的需要,在消防处、科、
股内配备足够的消防监督检查员。消防监督检查员的职责是:了解分管单位的消
防工作情况;监督贯彻消防规章制度;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督促解决
火险隐患;指导所管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协同追查火灾原因,交流
防火工作经验。
消防监督检查员管理的单位,一般应按系统或性质相近进行分工,工作不要
经常变动。
(二)保卫重点
五、消防保卫的重点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
大的单位和部位。一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通
讯枢纽;二是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堆栈;三是生产、储存化工、石
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部位;四是首脑机关、重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五是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等单位,六是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集
聚大量人员等重要场所。
六、市局、分局、派出所,应该在各自分工管理的范围内,经过调查研究,
分类排队,确定消防保卫的重点单位。并注意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的进行调整、
补充,防止漏管。对重点单位要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每个重点单位的
基本情况,重点部位,责任制度,火险隐患等,建成防火档案,按照分级管理的
范围,分别由市局、分局存档掌握。
七、保卫重点的措施,要落实到重点部位。要求做到: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
对火险隐患心中有数,控制严密,及时整改,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健全、落实,职
工群众懂得消防知识;有充分的灭火准备。
(三)企业防火
八、消防监督机关要推动和协助粮食、商业;供销、化工、石油、纺织等部
门开展本系统的防火工作。经常向他们提供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和建议,协助其
制定防火工作计划或措施。必要时,经市人委批准,召开各系统领导人会议,部
署防火安全工作,解决防火方面的突出问题。
九、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
制度,使其逐级都有一名行政领导作为防火负责人,担负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消防监督机关对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登记备案,并督促和协助他们切实履行以
下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
产、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部署贯彻;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工作条件的保证;
6.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职工群众加以扑救,并负责查明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十、在企业、事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和仓储单位,应根据。需要,推行三级防
火检查制度:小组、工段结合交接斑每日进行检查;车间(货区)每周检查一次;
厂(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督促和协
助企业单位,视实际需要,配备专职防火人员。专职防火人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
或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日常的消防工作。
十二、根据“保卫处、科工作细则”中所规定的企业保卫组织的防火工作任
务,公安消防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经保、文保等部门,指导企业单位的保卫组织,
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四)居民防火
十三、居民防火要以建筑易燃毗连、居住密集道路狭窄的区域为重点,建立
居民防火小组。防火小组在派出所管段民警和治保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检查、
宣传活动;对老、弱、病、残等防火重点户加强教育,并组织邻居进行关照。在
一般居民区,由派出所领导治保会,采取主任包片、委员包段、组长包院的办法,
进行经常的防火工作。
十四、严格对炉灶烟囱等火源管理。要发动群众对炉灶烟囱定期进行检修,
在靠近炉灶的地方不要堆放易燃物,对靠近可燃物体的炉灶烟囱,要采取防护和
隔离措施;在冬夏炉火变动位置的季节,要注意使安装、设置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要教育群众安全用电。并配合房管、电业部门定期检修电线,防止电火,要教育
使用油灯照明的群众,将油灯固定在安全地点。要通过教员、保育员、家长,教
育小孩,不要玩火。
十五 改善易燃建筑条件,以草木竹搭建的易燃房屋,要动员群众采取涂泥
抹灰等措施,增强其耐火性能:对成片密集的易燃建筑,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
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对重点单位周围的易燃建筑,要结合城市规划、建
设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改造或拆迁。
十六、城市郊区防火工作,要参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五)水上防火
十七、消防监督机关要积极协助交通航运部门,认真贯彻有关水上运输停泊
中的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对户口、码头、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防火宣传检
查,特别对载运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各种船只,要严格管理,预防火灾
发生。
(六)季节防火
十八、在冬春季节和重大节目,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的
防火安全大检查。检查的范围和规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九、防火检查前,要在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有关的情况资料等方面做好
充分准备。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通过各有关部门,发动群
众,有计划地解决一批重大火险隐患;同时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充实和
完备防火制度。整顿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注意使经常性的防火管理工作紧紧踉
上,以巩固检查的成果。
(七)义务组织
二十、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在工厂、企业、工地、仓库、事业单位普遍建立;
在街道,可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可以结合生产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建立,
其形式要因地制宜,既可以是基于的(有专人和义务结合的,有轮流住厂的,有
生产自给的),也可以是普通的;既可以是长年的;也可以组织临时性的。
二十一、义务消防组织,人员不要过多,力求精干。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消
防规章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
火灾。
二十二、义务消防组织,在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行政、治保组织领导;
在街道,由公安派出所或当地基层治安保卫组织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业务指
导。义务消防组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其内部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
进行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工作和学习制度,一般每月应进行一次教育训练或灭
火演习,定期进行评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注意不断地充实、整顿,使之
巩固提高。
(八)建筑审核
二十三、在市政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消防安全要求。消防监督
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充实、培训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技术人员。
二十四、消防监督机关要参加市政建设规划的研究,对于易燃易爆工厂、仓
库的布局,消防给水、道路、消防通讯、消防站和了望台的设置等区域规划中的
各项消防措施,提出合理要求,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易燃建筑防火
措施”的要求,协助城市建设部门,严格控制易燃建筑物的搭建。
二十五、消防监督机关,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设
计规范,督促和协助所在地的各设计部门,教育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自觉地贯彻防
火规定,并建议设计部门选定几名设计人员,负责建筑设计防火审查工作。
二十六、消防监督机关,要主动地与城建部门密切联系,了解建筑工程项目
情况。对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要逐个地进行审核;对一般的工程项
目,可以采取全部审查或抽查的办法,进行审查。防火审核工作,要有始有终,
对重要工程要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九)规章制度
二十七、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与
健全有关工厂企业、物资仓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电气、易燃建筑、工地工棚、
人员集中场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经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
合颁发实行。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发展,适时地进行修订。
二十八、贯彻规章制度,既要严肃认真,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保证安全,
又要有利生产。对现有的防火规章制度,要组织消防人员认真地进行学习,正确
地加以贯彻,并要经常督促单位领导教育职工群众,自觉地按章办事。
二十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条例”
第十口条的规定,分别情节轻重,由消防监督机关或督促本单位进行适当处理。
(十)宣传教育
三十、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季节和当地火灾情况,制定防火宣传要点,
编写防火宣传资料。报请党委纳入宣传计划,结合中心,统一安排。要通过宣传、
文教、妇女、青年、工会等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多样形式,
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
三十一、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除了普遍地进行之外,对用火、用电和使用、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物资集中部位的保管员、化验员、电工、焊接工、木工、
漆工等人员,要采取短期训练、举办讲座等方法,分别进行专门的防火与灭火知
识教育。
三十二、消防监督机关要抓住典型实例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要选择一贯重
视防火工作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及时传播表扬,另一方面,对于发生的火灾
事故,要就地组织有关领导人员和职工群众现场参观,使广大群众经常保持防火
警惕性,增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十一)检查整改
三十三、进行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要形成制度,坚持经常。消防监督
机关对所管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与单位有关领导、职工、
技术人员密切结合,深入发现和切实整改火险隐患。
三十四、防火检查的内容,应该根据不同的单位和季节有所侧重。一般是,
检查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存过程中的防火安全
情况;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火险隐患的整改情
况,消防组织是否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好用
以及职工群众的安全思想状况等。
三十五、对火险隐患要逐件登记,逐件研究,认真监督整改。凡是单位能够
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求单位定事、定人、定措施限期整
改。凡是单位难于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
请上级主管部门,求得解决。
三十六、各级消防监督机关,对于所管单位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
销案制度。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可以发给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除主送该单位外,还要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该单位
在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拖延拒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监
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规定手续,据情予以处理。
(十二)追查处理
三十七、对火灾事故,必须认真查明原因。通过现场勘察、有关人员的询问
和技术鉴定,查清起火时间、火势蔓延的特点、起火点、引起火灾的火源和证据,
并对起火前的防火工作和有关人员的情况,调查清楚。然后,全面加以分析研究,
作出准确的结论。
三十八、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思想麻痹、
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消防规章制度不力、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灾造成一
定损失的责任者,应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酌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对于明知具有火灾危险而不加防范;任意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经消防监督机关
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以及其他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火灾后
果的责任者,应当分别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纵火的
分子,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敌人的纵火破坏,更要从严惩办。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召开群众大会的形
式,进行公开处理。
一九六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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