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承担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各项任务,促进消防产品
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检测中心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
的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型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检测中心的建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提出建议和组织初审,
报国家技术监察局审查、批准、验收,并颁发认可证书和印章。
第四条 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
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检测中心设在公安部直属消防科学研究所内。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
正性,检测中心必须机构单设,独立开展检验业务,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具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业务发展规划和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局
织编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
第七条 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主管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
复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进行检验,对
新产品进行鉴定检验,对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复验,以及其他委托检验;
3.国家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5.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指
导和人员培训;
6.承担或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检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设业务部、质量监督科、检
测部等必要的工作机构。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中心检验的产品有关
的技术开发、咨询和转让等活动。
第九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人员必须依据技术标准,按照检验程序、检验规则
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验结论
的判定要科学合理。检验报告须经检测部、业务部、质量监督科等部门审查和检
测中心领导签字。
第十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结果和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检测中心有权向被检企业的上级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含地方公
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反映该企业在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
题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保持
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和贿赂。
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被检
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的编制和相应的事业费由公安部负责解决。对于大型、
新技术设施的建设费用,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酌情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隶属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技
术监督局指导。各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设在本所内的检测中心实施行政、党委方面
的领导,并组织安排有关科研和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中心主任由所长兼职,负责宏观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方针、
政策、发展方向和规划(包括基本建设规划),协调检测中心与所内其他部门之
间的工作。根据公安部部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提名推荐副
主任,报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批准任命。检测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报国家技术监
督局备案。检测中心科级干部由副主任提名,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按规定任免。
检测中心的检测业务由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日常行政、检验工作,
审批检验报告、技术文件和技术改进方案,审批各项检验业务开支的核销,组织
制订、检查、落实计划和规划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测中心人员调配等。
第十七条 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应逐步实
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
第十八条 检测中心的财务应专设帐号、单列帐目,有专人负责,并接受科
研所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检测中心的业务收入包括检验测试费,检验技术转让费、咨询费、业务培训
费以及其他与检测业务有关的收入。
检测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标发(1988)
099号文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执行,要加强检验成本的管理,坚
持合理收费和正确使用资金。检测中心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检测费、检验技术的
转让费、咨询费、业务培训费等),主要用于日常检测业务开支和设备更新改造。
检测费去掉直接成本后可按当地有关技术服务收入开支的文件规定,或按20%的
比例提取,作为检测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补帖;剩余部分去掉能源基金税收,
再分作三项基金:即技术发展基金,用于中心发展和设备更新;奖励基金(中心
主任或副主任可提取1%主任基金);福利基金。后两项由科研所统一支配使用。
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每年奖金如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必须报公安部消防局
批准。
第十九条 检测中心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检测中心负责管理,设专人维修保
管和操作,以保证检测质量和正常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检测中心每年年终必须全面总结工作,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技
术监督局,每季度须向消防局报检测工作报表,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测中心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得向被硷单位另行收费,其
费用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按规定拨款。
第二十二条 检测中心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检测中心的技术干部聘任技术职务的工作,
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
其《实施意见》或参照《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
实施细则》执行。检测中心的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实
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严格工作质量高、完成任务好的检测中心,由所在消防
科研所呈报公安部、厅(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
检测中心,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
第二十四条 对思想作风先进,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显著成绩
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和申报记功。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中
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建议吊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不坚持原则,不遵守制度,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工作
失误、泄密和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
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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