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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
2003-01-20

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化学工业部制订
关于颁发火药制造厂暂行
保安规程的通知
(72)燃供字第58号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认真搞好斗、批、改”的教导,为了保证火药制
造厂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重新修订了《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现
颁发试行。原煤炭工业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即行废
止。
《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的试行,将有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
产方针,保证火药制造厂的安全生产。为了搞好试行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的精神,把试行新
规程,作为推动火药制造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要发动群众学习和讨论,
认真抓好,具体落实。
二、各火药制造厂和有关煤矿应根据新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
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新规程试行中,对原有火药制造厂,由于受到既成条件的限制,有的条
文暂时还不能执行,各局(厂)成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
省、市、自治区燃化(煤炭)局批准后执行,并报部备案。
四、新规程适用于燃化系统各火药制造厂和各煤矿的地面火药库区建设及火
药的贮存、保管和运输。
五、各单位在实施新规程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规程的补充修改意
见望及时报部,以便统一研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化学工业部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
教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制造、运输和保管火药(包括炸
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过程中,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
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燃化系统各火药厂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条 安全生产问题,实质上是路线问题。关心职工安全,注意安全生产,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是毛主席革命路线在工业生产中具体体现的一个
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必须狠抓路线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安
全的关系,用政治统帅安全生产工作,使广大职工树立“三老”、“四严”的革
命作风,自觉地严格地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多、快、好、省地建
设社会主义。
第3条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大搞群众运动。
各基层生产单位(车间)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检查组织。负责宣传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季度一次)和安全生产活动(每周
一次);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的措
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4条 工厂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要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业务部门,要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和协助班组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主要生产车间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厂、车间、班、组在安排生产计划肘要有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以防为
主,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提高警惕,严防阶级敌人破坏和捣乱。
对事故要进行阶级分析,凡属思想认识问题和一般责任事故,要以正面教育为主,
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
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查明责任,情节严重的
要进行纪律教育。对于阶级敌人制造的破坏事故,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寻根究底,
对证据确凿的反革命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第6条 严格执行门卫制度。进入火药生产区和火药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
发火、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7条 招收新工人,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禁止吸收精神病、
羊角疯及其他不适夜火药生产的病症者入厂。新工人分配工作之前,要进行政治
思想和安全生产教育,并在老工人带领下进行工作,直到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时,
方准独立操作。危险工序、工种变更时,必须学习新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8条 建立专业消防队和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加强防火训练。工房内外,
特别是危险工房,必须设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保证良好
有效。
第9条 重大的生产工艺改变和新产品投入生产①,要有技术安全鉴定,并
报上一级审批。新设备投产前,要进行安全生产的试验鉴定。
第10条 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工序技术安全操作呈。并严格执行定员、定
量、无尘、无声作业,轻拿轻放制度,交接班制度,机电设备维修制度,有药尘
的工房还应有定期清洗等岗位责任制度。
第11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报告。重大事故要立
即向省、市、自治区、部报告。
第二章工厂与库房
安全距离及安全等级
第12条 火药制造厂(库)与其周围建筑物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按下式
计算:
R=K/q。
式中:R一.最小安全距离(米);
K――安全系数(表内规定);
q――爆炸的炸药重量(公斤)。
空气冲击波安全系数 表2
┌─┬───────────┬─────────┐
│安│可能破坏程度 │安全系数 │
│全│ ├────┬────┤
│等│ │没有土堤│有土堤 │
│级│ │ │ │
├─┼───────────┼────┼────┤
│1 │ 完全无破坏。 │50~150 │10~40 │
│2 │ 偶然破坏玻璃窗。 │10~30 │5~9 │
│3 │ 玻璃窗完全破坏、门│5~8 │2~4 │
│ │及窗框局部破坏、墙上的│ │ │
│ │抹灰及内墙有破裂。 │ │ │
│4 │ 破坏内隔墙、窗框、│2~4 │1.1~1.9 │
│ │门、木板房及板棚等。 │ │ │
│5 │ 破坏不坚固的碎石及│1.5~2 │0.5~1 │
│ │木结构建筑物、颠覆铁路│ │ │
│ │车辆、破坏输电线。 │ │ │
│6 │ 穿透坚固的桔墙、完全│1.4 │ │
│ │破坏城市建筑及工业构筑│ │ │
│ │物、损坏铁路桥梁和路基│ │ │
└─┴───────────┴────┴────┘
在选择安全等级及安全系数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考虑可能爆炸的具体情况及被保护的工业、民用建筑物,邀请有关部
门共同协商。
2.计算具有爆炸危险的工房与厂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时,在一般情况下采
用第2安全等级。
计算从火药库(包括总库、厂内成品及成品周转库)居住区、主要公路线、
铁路编组站、重要航运线、工厂、爆炸和易燃品的材料仓库等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时,可采用第3安全等级。对于次要的单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量不大的公路和
铁路,以及次要的航运线等,可采用第4安全等级。
注:(1)计算炸药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时,不考虑炸药的性质。
(2)火药制造厂对厂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炸药重量值按单个工房(
库房)可能贮存的最大炸药量计算③。
(3)最小安全距离值应从单个库房或工房墙根算起。
(4)火药库对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各库房的存药量分别按公式计
算,取其最大值。
(5)上表系按无自然屏障的开阔地带考虑的。如遇高岭或树丛等间隔
④,安全距离可减少一半。从爆破材料点算起,在半径小于1.5寸q米处,如有
土堤、山丘等坚固障碍物,而相反方向没有障碍物时⑤,则安全距离须增大一倍。
第13条 火药制造厂厂内工房(周转库对厂内工房)乙级工房之间的安全距
离,按下式计算:
1.甲、乙级工房之间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R=K根号q
式中:R――最小安全距离(米);
K一一安全系数(按下表规定);
q一一爆炸的炸药重量(公斤)。
甲、乙级工房之间的安全距离计算系数:安全1安全系数”
┌──┬───────────────────┐
│安全│安全系数 │
│等级├──────┬─────┬──────┤
│ │双方均无土堤│一方有土堤│双方均有土堤│
├──┼──────┼─────┼──────┤
│甲 │4.5 │1.7 │0.85 │
│乙 │2.8 │1.2 │0.60 │
└──┴──────┴─────┴──────┘
(1)无论计算结果如何,甲、乙级工房之间的安”
全距离不准小于35米⑥。
(2)在确定同一级的两个工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时。炸药重量应取最大
值。两个不同等级工房之间的安全距离,
应按每个工房的相应公式计算。取其最大值。如工艺要求,必须将两个以上
的甲、乙级工房布置得较近时,建筑物之间必须有土堤隔开,其安全距离按
本规程第N条验算。
2.丙、丁级和有火灾危险的工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
│安全等级 │到下列工房的最小安全距离│
│ │ (米) │
│ ├────┬───────┤
│ │丙、丁级│火灾危险级 │
├─────┼────┼───────┤
│丙、丁级 │35 │35 │
│火灾危险级│35 │按国家防火标准│
└─────┴────┴───────┘
3.辅助建筑物与爆炸危险工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
│建筑物名称 │ 最小安全距离 │
│ │ (米) │
│ ├──┬──┬──┤
│ │甲、│丙级│丁级│
│ │乙级│ │ │
├─────────────┼──┼──┼──┤
│工厂总锅炉房 │150 │75 │50 │
│食堂、托儿所,警卫宿舍 │250 │200 │100 │
│车间锅炉房和有明火的建筑物│100 │50 │35 │
│厂区变电所 │150 │100 │75 │
│车间变电所 │100 │50 │50 │
└─────────────┴──┴──┴──┘
第14条 库房与库房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
1.炸药与炸药库房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按下式算:
R=KJ方
式中:R――最小安全距离(米);。
K――安全系数(按下表现定);
q一一库房内的最大存药量(公斤)。
炸药库房间安全距离计算系数表
┌───────┬───────────────────┐
│主爆装药 │ 殉 爆 装 药 │
├───────┼─┬─────┬─────┬─────┤
│炸药名称 │贮│硝胺炸药及│含40%以上│梯恩梯 │
│ │存│低含量硝化│的硝化甘油│ │
│ │方│甘油炸药 │炸药 │ │
│ │式├──┬──┼──┬──┼──┬──┤
│ │ │裸 │埋 │裸 │埋 │裸 │埋 │
├───────┼─┼──┼──┼──┼──┼──┼──┤
│硝按炸药及低含│裸│0.25 │0.15 │0.35 │0.25 │0.40 │0.30 │
│量硝化甘油炸药│埋│0.15 │0.10 │0.25 │0.15 │0.30 │0.20 │
├───────┼─┼──┼──┼──┼──┼──┼──┤
│含40%以上的硝│裸│0.50 │0.30 │0.70 │0.50 │0.80 │0.60 │
│化甘油炸药 │埋│0.30 │0.20 │0.50 │0.30 │0.60 │0.40 │
├───────┼─┼──┼──┼──┼──┼──┼──┤
│梯恩梯 │裸│0.80 │0.60 │1.00 │0.80 │1.20 │0.90 │
│ │埋│0.60 │0.40 │0.80 │0.50 │0.90 │0.50 │
└───────┴─┴──┴──┴──┴──┴──┴──┘
(1)保管其它品种炸药时,应根据该种炸药的性能确定其系数①。
(2)相邻库房贮存不同的炸药品种肘,应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2.雷管与炸药⑧,雷管与雷管库房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按下式if算:
R=HYN
式中:R一一最小安全距离(米);
K一一安全系数(按以下规定);
N一一库房内存放的雷管数量(个)。
雷管与炸药、雷管与雷管库房之间
安全距离计算系数表
┌───────┬───────────┐
│库房种类 │安 全 系 数 │
│ ├───┬───┬───┤
│ │双方均│一方有│双方均│
│ │无土堤│土堤 │有土堤│
├───────┼───┼───┼───┤
│雷管库与炸药库│0.06 │0.04 │0.03 │
│雷管库与雷管库│0.10 │0.067 │0.05 │
└───────┴───┴───┴───┘
导爆索库房安全距离与雷管库计算相同(按一米导爆索相当于10个雷管换算)
第15条 生产工房危险等级的划分
┌──┬─────────────────────────┐
│级 │ 生 产 工 房 名 称 │
│别 ├───────┬─────────┬───────┤
│ │硝-铵炸药 │雷管 │导火索,导爆 │
│ │ │ │索、黑火药等。│
├──┼───────┼─────────┼───────┤
│甲 │ │ 黑索金干燥、筛│黑索金干混、 │
│ │ │粉、起爆药干燥、造│干燥, │
│ │ │粒、筛粉。 │ │
├──┼───────┼─────────┼───────┤
│乙 │ 梯恩梯粉碎、│ 黑索金周转库、│黑火药三混, │
│ │周转库、轮碾机│起爆药周转库(干或│干燥及周转库、│
│ │压药,炸药周转│湿存)、雷管装配、│导爆索制造及 │
│ │库,筛凉药、装│雷管试验、化验分析│周转库 │
│ │药、包装, │化工原料库等 │ │
├──┼───────┼─────────┼───────┤
│丙 │炸药试验, │起爆药制造及真空干│ │
│ │ │燥、苦味酸制造及周│ │
│ │ │转库、黑索金制造、│ │
│ │ │造粒、湿混(或湿存│ │
│ │ │)、雷管装配、雷管│ │
│ │ │试验、延期药干燥、│ │
│ │ │干混、贮存 │ │
├──┼───────┼─────────┼───────┤
│丁 │硝铵粉碎、硝 │ 氯酸钾粉碎、干│ 导火索制造、│
│ │铵库、化验分 │燥、引火头制造和干│干燥、试验及周│
│ │析 │燥、化验分析、化工│转库、黑火药二│
│ │ │原料库等, │混、硝酸钾粉碎│
│ │ │ │干燥、油库、化│
│ │ │ │工原料库等 │
├──┼───────┼─────────┼───────┤
│火灾│食盐烘烧,木 │ │熬沥青, │
│明火│粉干燥,粉碎、│ │ │
│ │熬沥青。 │ │ │
├──┼───────┼─────────┼───────┤
│火 │ 切纸,油纸、│ 管体制造、脚线 │ 棉线干燥,加│
│灾 │卷纸木板干燥、│制造等。 │工、纸库、腊库│
│ │木箱木板贮存 │ │沥青库 │
│ │库、纸库、腊 │ │ │
│ │库等, │ │ │
└──┴───────┴─────────┴───────┘
工厂与库房建筑
第16条 火药厂(库)应设有围墙(砖、石、土坯砌成)或电网。围墙或电
网与甲、乙、丙、丁级工房及火药库墙壁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40米。围墙
外3~6米的地方由工厂管理。
第17条 为隐蔽工厂(库),改善环境和减少空气冲击波对周围建筑物的影
响,在厂区、库区内外要广泛种植阔叶树,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周围40米内,
不植竹或针叶树,所有的干草、枯枝、枯叶等易燃物应予清除。
第18条 火药库房及甲、乙级工房都必须修土堤②。库房的土堤应高出屋檐
1.5米,工房的土堤应高于屋檐,土堤上部宽度不小于1米,下部按土壤静止角
来决定⑩。
库房(或工房)的土堤与建筑物墙壁的距离2~3米,并设有排水沟。
第19条 火药生产工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工房,根据可能爆炸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轻型或重型屋
面11,墙壁、屋面用不燃性材料,产生药尘和需要清洗的工房墙壁与顶棚应涂油
漆。接触酸、碱等腐蚀性质的工房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2.甲、乙、丙级工房,窗台不高于0.75米,窗户向外开放(双层窗户,必
须能同时向外开放)。窗户的大小应根据放爆和自然采光条件而定。门的数量,
由工房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
第20条 火药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库房(墙壁屋面)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通风和防湿设施。
2.内墙壁要粉刷,地面可以铺木板、沥青或用混凝土(雷管库房用混凝土
地面,必须铺胶皮板)。
3.每个库房应有套间和装卸雨塔。库房门的数量由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
大于6米。
4.窗户应设有铁栏杆和窗板,窗户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为l:25或l:
30。
5.库房温度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C,在高温地区不超过36“Co
给 水
第21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生产和消防用水。
1・生产用水应符合工艺要求;生活用水应符合卫生标准。
2.厂区及工房内应有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出口附近(有土堤的工房在土堤外或出口外)设有消火
栓和水龙带。
3・药尘多的工房,要设清洗水管、雨淋管,并在室内外设有自动或手动两
套开关。
第22条 火药库区应设有足够的消防用水和消防器材。
供 热
第23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的供热管路及散热器的安装,应考虑便于清扫。
室内不得有供热地沟。
第24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生产用蒸汽管路应由单独入口引入,其减压装置
应在专用房间或检查井集中控制。
通风及空气调节
第25条 凡有粉尘、药尘、有害气体的工房,成设通风排尘装置。主要生产
工房有害气体、粉尘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
│编│物质名称 │ 标 准 │
│号│ │ │
├─┼─────────────┼───────┤
│1 │氨 │ 30毫克/米^3 │
│2 │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 │ 1毫克/米^3 │
│8 │甲苯 │ 10毫克/米^3 │
│4 │硝化甘油 │ 4.2毫克/米^3 │
│5 │各种氢氧化物(换成N2O5) │ 5毫克/米^3 │
│0 │金属汞(水银) │0.01毫克/米^3 │
│T │硫化氢 │ 10毫克/米^3 │
│8 │绿化氢(HCI) │ 15毫克/米^3 │
│9 │二硝基重氮酚(换成酚) │ 5毫克/米^3 │
│10│丙酮 │ 400毫克/米^3 │
│11│醋酸丁醋 │ 200毫克/米^3 │
│12│环己酮 │ 10毫克/米^3 │
│13│甲醛 │ 5毫克/米^3 │
└─┴─────────────┴───────┘
第26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的通风排尘装置,不能与其他的通风系统联系。
第27条 生产工艺需要控制温度、湿度的工房,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空气调节
装置。
供电、通讯及防雷保护
第28条 引人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沿地
下敷设;在采用架空线路给电时,在线路引入一端要安装避雷器,并用电缆引人
工房(库房),引入电缆长度不少于50米,进口处应单独接地。
第29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的照明,应由单独线路烘电。如因条件所限,可
采用动力和照明合用线路。
第30条 接触爆炸性药尘、可燃性气体的电气设备必须用防爆型的;防爆性
能必须定期检查。接触大量水蒸汽、腐蚀性气体、可燃性粉尘的电气设备要用密
闭型的。
第31条 工厂及库区应有良好的通讯设施。有爆炸危险的工房的通讯设施要
设在隔离间(如更衣室、炸药工房走廊等)内。
第32条 产生静电的工房和设备,应该没有导出静电的设施。
第33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必须安设一次防雷装置。对甲、乙级
工房(库房)、雷管装填(配)工房和起爆药真空干燥工房,必须设置二次防雷
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34条 一次防雷装置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绣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积,
应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接地冲击电阻不大于18欧姆。
第35条 避雷针的安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3米。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
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第36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内的所有金属设备,应全部接地。甲、
乙级工房(库房)屋面要装置金属网顶。金属网顶必须与防止雷电二次作用的接
地极板牢固联接(接地极板埋人深度0.8米,距基础为0.5-1.0米),并接成
闭合回路(与避雷针的接地极板相距不少于3米,接地冲击电阻不大于5欧姆)。
“三废”处理
第37条 对黑索金、苦味酸等生产排出的废气要进行吸收和综合利用。
第38条 黑索金、苦味酸、二硝基重氮酚及梯恩梯等生产排出的废液,要进
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39条 对含有爆炸危险性的污水,要经过分解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
第40条 废气、废液、污水经过处理后,要符合下表规定:
┌─┬─────────┬───────┐
│编│污水中所含物质名称│ 标 准 │
│号│ │ │
├─┼─────────┼───────┤
│1 │梯恩梯 │ 0.5毫克/升 │
│2 │苦味酸 │ 0.5毫克/升 │
│3 │雷酸汞 │0.005毫克/升 │
│4 │ 酚 │ 0.01毫克/升 │
│5 │甲 醛 │ 0.5毫克/升 │
└─┴─────────┴───────┘
第三章生产
硝铵炸药
第41条 采用热混法混药时,轮碾机成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碾砣砣重量不超过800公斤。
2.碾砣外套和翻药、出药装置采用有色金属。
3.生产铵梯炸药必须吊砣、碾砣与碾盘高度应控制在4毫米。
4.碾盘平滑,传动部件装配良好,运转中碾砣保持平立轴不准串位,转数
不准超过23转/分。
5.轮碾机内药粉搅拌,不得有死角。
第42条 各工房作业时间危险品的存放量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
│编│地点 │危险品名称 │定量标准 │
│号│ │ │ │
├─┼───────┼──────┼─────────┤
│1 │梯恩梯粉碎 │梯恩梯 │不超过粉碎机三次的│
│ │工房 │ │粉碎量 │
├─┼───────┼──────┼─────────┤
│2 │配料室 │梯恩梯,硝 │不超过该室所供应的│
│ │ │酸铵 │轮碾机三次的混药量│
├─┼───────┼──────┼─────────┤
│3 │每台轮碾机 │梯恩梯、硝 │不超过一次的混药量│
│ │旁 │酸铵 │及时运走 │
│ │ │已混好的炸药│ │
├─┼───────┼──────┼─────────┤
│4 │每台筛、凉 │待筛的炸药 │不超过轮碾机一次的│
│ │药机旁 │筛好的炸药 │混药量 │
├─┼───────┼──────┼─────────┤
│5 │每自装药机旁# │炸药药粉 │不超过250公斤 │
├─┼───────┼──────┼─────────┤
│6 │包装工房 │成品 │不超过50箱 │
└─┴───────┴──────┴─────────┘
工房外及走廊的危险品,必须及时运走。
第43条 梯恩梯粉碎设备及其装料容器都必须有导出静电装置。工房内应保
持潮湿。
梯恩梯不准和碱接触,防止阳光直射。
第44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序,不用黑色金属工具(如枪子、药匣子、耙子、
箱子、锹、撮子、生产用锤子、车厢等)。
第45条 生产过程中温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编│ 工 序 │测定部位 │温度不│备 注 │
│号│ │ │超 过│ │
│ │ │ │ ℃ │ │
├─┼───────┼─────┼───┼────────┤
│1 │热混铵梯炸药 │出药温度 │75 │出药后必须 │
│ │ │ │ │及时降温 │
├─┼───────┼─────┼───┼────────┤
│2 │热混铵沥腊炸药│ ” ” │90 │ ” ” │
├─┼───────┼─────┼───┼────────┤
│3 │梯恩梯粉碎 │粉碎后药温│55 │ │
├─┼───────┼─────┼───┼────────┤
│4 │装药 │药温 │50 │ │
├─┼───────┼─────┼───┼────────┤
│5 │包装腊锅 │腊液 │110 │腊锅内杂质每 │
│ │ │ │ │班清除一次 │
├─┼───────┼─────┼───┼────────┤
│6 │木粉烟道气干燥│入料口内 │350 │ 测定部位距入 │
│ │ │ │ │料口不超过0.5米 │
├─┼───────┼─────┼───┼────────┤
│7 │木粉土法干燥 │器壁 │250 │ 允许用明火间 │
│ │ │ │ │接加热 │
└─┴───────┴─────┴───┴────────┘
第46条 生产过程中,要有防止混入金属杂质的措施,轮碾机混合铵梯炸药,
不先加梯恩梯。
混药过程如遇停电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停止给汽,如短时间不能恢复
运转时12,必须将轮碾机内的药扒出。
第47条 有爆炸危险工房的通风管道内的药尘要定期清扫。检修炸药生产设
备时,应先将设备清扫或清洗干净。在设备旁不存放爆炸物品,并对相邻设备采
取安全措施。
第48条 岩石炸药的药卷要涂上红色,煤矿炸药的药卷不涂色。
雷 管
第49条 有爆炸危险工房的地面,应铺胶皮板或软垫,并做好防沙工作。进
入危险工房必须换室内作业鞋。
第50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序,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其开口方向要符合安全
要求。操作时必须将窗户插肖打开(干燥室、贮存室除外)。
第51条 对性质不同的危险性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原材料、
半成品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或化验,不得混入杂质,尤其是金属、沙、土等硬
性杂质。
第52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序使用的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雷酸汞不准用铝制工具5生产氮化铅不准用铜制工具。
2.木制工具不准裸露铁钉。
3.室外运送工具必须有红色明显标志。
4.盛放干起爆药的容器,必须用软质材料制成。
第53条 干燥后的起爆药,必须凉到此40摄氏度(夏季允许45摄氏度)以下
筛粉。筛粉必须间接操作,取样不准在干燥室进行。
造粒、筛粉宜用绢筛,禁用铁丝筛。
第54条 黑索金硝化器应有安全阀门,在硝化器下要设有安全水地(槽),
池中水量不少于硝化母液的四倍(水量不得超过水池容积的三分之二)。
第55条 黑索金用直接硝化法生产时:
1.硝化温度不超过22摄氏度。
2.正常氧化温度不超过85摄氏度。
3.乌洛托品水分不超过1%。
4.硝化器放料阀门尽量保持垂直,避免阀芯积存母液,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并设有防护装置。
5.如遇停电或故障,不能进行搅拌时,硝化反应应立即停止加料。当温度
达到25℃仍不能恢复运转,必须将母液放入安全水池(槽)中,开始结晶时应
立即关闭母液放料阀门,并大量加水稀释,然后与下道工序取得联系进行放料过
滤。
第56条 二硝基重氮酚制造:
1.工房地面经常浇水湿润,并每周用硫化钠处理一次。
2.苦味酸不准与铜、铁、铅、锌等金属接触。
3.氮化铅不准与铜接触。
4.重氮用的搅拌翅要定期用稀碱液处理。
5.产品防止日光直射。
第57条 雷酸汞制造:
1.加热硝酸或硝酸汞的热水温度,不准超过50摄氏度。
2.反应时必须先加酒精,后加硝酸汞。
3.雷酸汞必须放在水中贮存。
第58条 硝化棉制造:
1.脱脂棉硝化,必须全部浸入酸中,硝化温度严格控制在20-25摄氏度之
间。
2.除酸后的硝化棉,应迅速放至冲水池中,加强搅拌,以防分解。
3.硝化棉必须经过蒸煮、中和、洗涤等安全处理,除去残酸,方准干燥使
用。
第59条 延期药制造:
干混时,要有间接操作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根据情况造潮。
第60条 起爆药和传爆药不得混淆。装、压起爆药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61条 封口用硫磺液温度不准超过l40摄氏度。防潮、包装用腊液温度不
准超过110摄氏度。
第62条 电气设备必须密闭,绝缘良好。导通表工作电流不准超过50毫安。
导通时雷管必须放入安全洞内。
第63条 干燥室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温度。
干燥室温度规定如下:
┌──────┬───┬───┬───┐
│干燥物名称 │温度不│干燥物│温度不│
│ │超过℃│名称 │超过℃│
├──────┼───┼───┼───┤
│雷管半成品 │45 │硝化棉│45 │
│二硝基重氮酚│55 │药柱 │55 │
│雷酸汞 │45 │延期药│55 │
│黑索金 │55 │药头药│55 │
└──────┴───┴───┴───┘
雷汞、二硝基重氮酚、硝化棉等起爆药,严禁使用电烘箱干燥(分析化验样
品除外)。
第64条 半成品周转库、干燥室、贮存室禁止存放无关物品,并应有专人负
责管理,库、室内严禁倒盒(盘)或抽取零管。
第65条 工序间传送和交库。
1.采用传递孔传送时,要有防止传爆的措施。
2.走廊内禁止存放危险品。。
3.严禁两人交手递接。
4.室外传送,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中途逗留和与他人并行。
第66条 半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品,不准送入成品周转库。
第67条 盛装爆炸危险物品的废容器、工具不用或报废时,必须经过化学法
处理,集中管理或销毁。
导火索及导爆索
第68条 黑火药生产工房内,要杜绝产生火花的因素,不许积存药尘。
第69条 自炭化炉中取出的木炭,要密闭存放七天后方准投入生产,防止自
燃。
第70条 三料混合:
1.三料(即木炭、硫磺、硝酸钾,以下简称三科)混合要用皮革衬里的滚
筒,桶轴部分必须用皮革包裹。只准使用木球。
2.三料混合机的启动必须间接控制;机器运转时,操作人员禁止入内。
3.出药工具只准用铜、铝和木制的。
4.药温不准超过45摄氏度。
第71条 黑火药不准用金属容器盛装。药温降到40摄氏度以下,方准贮存。
第72条 导爆索、导火索及其原料干燥温度规定如下:
┌───┬───┬───┬───┐
│名称 │温度不│名称 │温度不│
│ │超过℃│ │超过℃│
├───┼───┼───┼───┤
│黑火药│45 │黑索金│55 │
│导火索│50 │硝酸钾│75 │
└───┴───┴───┴───┘
试验、销毁
第73条 火药厂(库)应有试验场和销毁场。场地与交通要道、工房、库房
或其它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雷管试验场地要有防止雷管碎片崩散的防护
屏障;炸药、导爆索试验场地要有防止导火(爆)索索头崩散的阻拦网。夜间试
验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74条 试验与销毁不准单人进行,要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并建立试验
销毁制度。
第75条 条从工房、库房取出的试验品,不准返回工房柏库房。
第76条 各种销毁方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
│销毁方法 │适用范围 │
├─────┼────────────────┤
│爆炸法 │能确保全部爆炸的物品。 │
│烧毁法 │不能由燃烧转为爆炸的物品。 │
│熔解除 │能溶于水而失掉爆炸性的物品。 │
│化学分解法│能为化学药品分解消除爆炸性的物品│
└─────┴────────────────┘
第77条 用爆炸法销毁时必须:
1.装配引火管应符合安全要求。
2.使用发爆器时,手柄或钥匙必须放炮人员随身携带。
3.用动力电放炮时,必须设有双重保险开关;待场地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
连接母线。
4.使用导火索应铺在火药堆的下风方向,并将导火索伸直,用土压好(严
禁用石块、石头覆盖)。
5.用延期电雷管或火雷管起爆时,火药堆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并数清炮
数,如有丢炮必须停留一定时间方准检查处理。
6.做好警戒,点火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准点火引爆,试验销毁
完毕,对残药、残管进行销毁处理。
7.销毁雷管时,要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士中,不准销毁无
任何包装的雷管。
第78条 用下述方法销毁时必须:
1.溶解法处理的不溶物应捞出另行处理。
2.化学法处理,分解后的残渣应检查证明已失去爆炸性。
3.烧毁法处理,烧毁前必须检查,严禁将雷管、起爆药等混入炸药中。
4.各燃烧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避入安全区。
5.严禁成箱烧毁,如有大块要用木锤轻轻打碎,然后烧毁,防止爆炸。
6.在燃烧过程中,不准再行填加燃料。火药燃尽或熄灭后方准走近燃烧点。
第四章运输及保管
第79条 装卸火药要有专人负责。运输火药由专人护送,必要时配武装警卫
人员。
第80条 火药装卸地点(专用线站台)距离建筑物、仓库和堆放的货物至少
应有100米,距车站干线不少于50米。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第8l条 装卸和运输火药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82条 运输火药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并插有标着“危险”字样
的红旗。夜间运送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
第83条 装有火药的车辆不准在人多聚集的地方和交叉路口停留,无关人员
不得乘坐,不准同时装运其它物品。火药应有帆布覆盖、捆紧。装运火药的车辆
或牲畜,防止停留在车库或马厩内。
第84条 禁止用煤气车、柴油车、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
药。
第85条 在运输雷管、黑火药、硝化甘油炸药装车时,高度要低于车箱10厘
米,车箱底部要垫软垫。运输火雷管时,雷管箱不准倒放和立放,层间也必须垫
软垫。运输硝铵炸药、导爆索、导火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第86条 运输火药的马车要有手闸。装载雷管、黑火药、硝化甘油炸药时,
火药箱不得超过两层,底部必须铺有软垫,运输火雷管时,层间也必须铺软垫,
药箱不得突出外。
第87条 火药贮存、保管过程中,要加强通风管理,经常检查,防止变质、
自燃自爆或被盗。
第88条 火药库房在符合安全距离条件下,每个库房时最大容量规定如下:
1.总库:
梯恩梯、苦味酸、硝铵炸药(净重)………………240吨。
硝酸铵…………………………………………………800吨。
导爆索、雷管(连皮重)、导火索…………………120吨。
2.分库(厂内的成品周转库):
炸药“………………………………………………40吨。
雷管、导爆索、导火索……总容量不超过该厂三天的产量。
第89条 库房内不准贮存与火药无关的物品。火药开箱、改装:导火索、导
爆索、硝铵炸药应在套间内进行;黑索金、雷管、硝化甘油、黑火药必须在土堤
外进行。
第90条 蒸汽机车进入火药库区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烟囱要有挡火星的装置和完整的护灰箱。
2.必须关闭燃烧室和护灰箱,并停止鼓风。
3.与最近火药库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91条 同车运输和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必须符合表现定:”
┌────┬─┬─┬─┬─┬─┬─┬─┬─┬─┐
│火药 │硝│梯│二│苦│黑│导│雷│黑│导│
│名称 │铵│恩│硝│味│索│爆│管│火│火│
│ │炸│梯│基│酸│金│索│ │药│索│
│ │药│ │萘│ │ │ │ │ │ │
├────┼─┼─┼─┼─┼─┼─┼─┼─┼─┤
│硝铵炸药│+│+│+│-│+│+│-│-│+│
│梯恩梯 │+│+│+│+│+│+│-│-│+│
│二硝基萘│+│+│+│+│+│+│-│-│+│
│苦味酸 │+│+│+│+│+│+│-│-│+│
│黑索金 │+│+│+│+│+│+│-│-│+│
│导爆索 │+│+│+│+│+│+│-│-│+│
│雷管 │-│-│-│-│-│-│+│-│+│
│黑火药 │-│-│-│-│-│-│-│+│+│
│导火索 │+│+│+│+│+│+│+│+│+│
└────┴─┴─┴─┴─┴─┴─┴─┴─┴─┘
“+”表示能同车运输、同库贮存。
“一”表示不能同车运输、同库贮存。
第92条 库内火药箱的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箱堆间的距离不少于1.3米,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厘米。
2.堆放炸药时,总高不超过2米,每堆不准超过T70箱;堆放雷管时,总高
不超过1.0米,每堆不准超过300箱;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存放。
第93条 为防止火药贮存变质,应按生产日期的先后,分别发放,先入先出。
第94条 火药发放,存放数量必须统计正确,发放手续健全。
火药库主管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核对火药的存量,发现有数量不符,应立
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理。
第五章工业卫生
第95条 从事火药制造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
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96条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
现有不适应现任工作的病症时,应予调换;对梯恩梯粉碎,药柱造粒等工序的人
员,应定期轮换。
第97条 工厂应建立淋浴室、更衣室、洗衣室、吸烟室(必须符合明火区与
危险工房的距离)等。在工作场所附近应设有饮水站、流水洗手池,饮食加热器
等福利设施。
第98条 女工较多的工作场所附近,要设立妇女卫生室,梯恩梯粉尘较多的
工序,不准使用女工。
注解
[l]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带有关键性、决定性的工艺改变,如由冷混合法改
热混合法、热混合法改冷混合法制造炸药;用二硝基重氮酚代替雷汞;用纸壳代
替铜壳制造雷管等。
[2]空气冲击彼安全系数表中的安全系数有最大和最小极限。其系数的选择,
应根据周围建筑物的结构坚固程度、隐蔽和集中情况,以及道路、桥梁、行车密
度等具体条件确定。
[3]根据导爆索与雷管装药情况。计算雷管库的空气冲击波距离时,每万发
雷管可按14公斤炸药计算。
[4]是指当地地形特殊。如有山岭、山丘和宽于50米以上的并高于建筑物的
树丛。
[5]是指自爆炸危险物存放地点到土堤、山丘小于1.5根号q米半径,在其一
侧有土堤或耸立的山丘、岩崖,而在另一侧没有这一类障碍物时,爆炸冲击波将
向相反的方向冲击,因此其安全距离应增大。
[6]新建厂房时,无论计算结果如何。甲、乙级工房之间的距离不准少于35
米;已建成的厂房,在符合安全距离计算基础的条件下。允许有少于35米的情况
存在。
[7]苦味酸可采用与梯恩梯相等的安全系数;黑索金可采用略高于梯恩梯的
安全系数--约高三分之一。
[8]由于雷管敏感性高,在计算其安全距离肘可不考虑炸药库的装药量,应
以雷管库为发爆装药量计算。
[9]存放起爆药不超过1.0公斤的甲级工房(如起爆药筛粉工房)允许用相
应的防爆土墙或混凝土防爆墙代替土堤。
[10]"土壤静止角”――应根据当地土壤性质来决定,一股不小于45度。不
大于60度。
[11]采用轻型屋面的工房、库房的墙壁,避免用石块或混凝土块建筑。
[12]短时间停电应该是不多于5分钟。停电在5分钟以上肘,需将轮幢机内的
炸药全部扒出,不论停电时间长短,都必须立即停止给汽或给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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