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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003-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71)交轶运字1218号文公布
1972年1月1日起试行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总则
组织好危险货物的运输,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战备,巩固国防有着重要
意义。
交通运输部门的广大革命职工,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无产阶级政
治挂帅,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
方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多、快、好、省地完成危险货物运输任
务。
做好危险货物的运输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主动与各
厂、矿、企业密切协作,组织联合运输,加速物资和车、船周转。要加强岗位责
任制,认真做好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保管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确保安全运输。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提高革命警惕,严防阶级敌人破坏。
分类和范围
第一条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
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控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
品十类(附件一)。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命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
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 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
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 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命名索引表
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站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
量核查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
(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主(附件二)的规定,
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
原包装托运。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
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肘,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市)、自
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港、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
安全运输时,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
由港、站的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试运
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符,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
试运结束时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或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可
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趁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
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坎标志符合规定,
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个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
单上注明“个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
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
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不超过50微居里或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
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过1微居里(1微居里/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
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v(伽玛)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
1微伦琴/秒)。
第六条 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
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
输条件办理。
装过氧化剂、一级易燃液体、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应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运
输。如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倒净”、“洗清”字样,
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托运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时,其包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v射线剂量率
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沦琴/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发货人应在
货物运单内注明“空容器清洁无害附第……号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格式三)。
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货物办理,发货人在运单上应注明原装
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七条 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货物和四级
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距离运输起爆器材、炸
药和爆炸性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以危险货物保险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放射性除外),可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
零担办理,并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箱内货物必须符合配装表现定,并用不燃材
料填塞妥实。危险货物保险箱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经发货单位的主管部或省(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发送铁路局统一编号,方可使用。
一、二、三级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放射性货物,可按零担办理。但每件货物最
大放射性强度及一批托运或一辆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以及船舶每舱、汽车每
辆装载件数均不得超过附件五规定。
一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可按客运包裹运输,但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0公
斤。一批托运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超过20件,总重量不超过800公斤,
放射性总强度不超过2居里。
第八条 托运在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
时,发货人应在托运前向起运港、站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指定
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五份。港、站应会同
有关单位共同商定,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可以承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
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港、站应将签认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
书”一份存查、二份在承运前报上级备查、一份交发货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
货人。在其他港、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
第九条 发货人托运的放射性化学试剂,化工制品和矿砂,矿砂,其运输包
装等级和放射性比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可以一次核定剂量,再次托运时,可提出
原剂量检查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放射源,当地无核查单位时,发货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
证明书托运。
托运“短寿命”的放射性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事项栏内注明货
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得小于铁路、水路、公路的运到期限。
装卸和运输
第十条 铁路装运危险货物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除危险货物品名
贵内特别规定者外,经发送铁路局承认,也可使用蔽车运输。根据发货人要求并
符合罐车使用范围时,可使用罐车。
装运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钢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肘,不得使用全铁
底板棚车及汽车的挂车。使用铁底板汽车和船舶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气体的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应使用发货人自备专用车装运,
水路、公路限按专车、专驳拖运,均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
按整车、专驳、专车装运的放射性货物,其车、船体外表面Y射线剂量率不
得超过20微伦琴(20微伦琴/秒)。
航运单位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根据货物性质,船舶结构,设备条件制
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客货船原则上不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
应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非机动车和木船原则上不装运放射住货
物,确需装运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水路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时,应选用液体燃料发动和备有避雷设备的
船舶,舱内电源线路应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装卸时不得收、发电报及使用雷
达。如必须使用燃煤拖轮拖带时,应备有防止火星的设备,拖轮船尾至驳船首的
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船、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内、
舱内不得留有任何残渣。
车站、港口货运员、调度员和装卸班(队)长应根据货物性质向装卸班组和
司机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
严格掌握装卸放射性资物容许作业时间(附件六)。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
齐牢固, 禁倒放。
危险货物装车、装船时,应根据危险货物配装表现定的要求办理(附件三)。
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同装一船,如确需装载时,应隔舱装载,间距不得少于30米。
铁路局有条件时可按配装表现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十二条 铁路按规定需要“编组隔离”(附件九)“禁止溜放”。“溜放
时限速连接”(附件八)或“停止制动”(见品名表)的车辆,发站应在货物运
单、车牌、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注明隔离标记和“禁止溜
放”或“停止制动”等字样,在车辆的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表
示牌。在同一车内装有编组隔离要求不同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翌求最严的危
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阴其类项。
汽车、船舶在装运易爆、易燃货物时应悬挂危险货物信号,在行驶停车和航
行停泊期间应与其他船舶:船舶,车辆、高压线、建筑物及人口稠密地点,保持
一定的安全距离。
汽车运输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保持一定车距,严禁
超速、超车和枪行会车。
装运爆炸品、易燃液体的木船,不得随带家属,严禁在船上烧饭及使用明火
灯具
运送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
器、仪表,器械,发货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押运。
第十三条 凡有铁路专用线的厂、矿、企业,整车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在专
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
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站进行严格检查。
对能直按配装的危险货物扣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装车和专用线卸车时,
可作一批托运。
第十四条 仓库存有起爆器材或炸药时,在未搬出的,不得继续送卸与原来
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炸药。
第十五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车、船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气体、
则毒品的车、船卸后必须进行 洗刷。如车、船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有刺激异臭
等气味时,必须进行洗刷和消毒(附件七)。铁路没有洗刷消毒条件的车站应向
上级指定的洗刷站回送,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名。收货人组织卸
货的车、船、上述作业由收发人负责未经济刷、消毒的车、船严禁使用。
保管和交付
第十六条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港、销、站,应没有要的洗刷、防护、消防
和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仪器等安全设备。根据货物的性质做好防潮、防热、防晒,
防火工作。库、场应有专人警卫。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港、站,应建立安全小组,并适当固定货运人员及装卸
班组,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
港、航安全监督部门对水上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库、场内存放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地定。
对不能配装的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隔离。
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相互间不得同存一库,放射性货物不得与其他危险
货物同存一库,危险发物与普通货物存存放一库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包装破损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主动进行整修。如确有困难时,应及时联
系收、发货人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到达港、站的危险货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并与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做到随到随卸迅速搬出。
危险货物搬出后的库、场和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应及时清扫、洗刷消毒,对
清除的残渣应妥善处理。
第一类
爆炸品
性质:此类物品具有易于燃烧和爆炸性能。当受到高效、摩擦,冲击等外力
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同时气体
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分为四项:
点火器材;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其他爆炸品装卸注意事项:作业
时开关车门、舱盖不得使用铁撬根、铁钩等铁质工具猛力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
取防护措施。装卸搬运中不能摔碰、撞击、拖拉、翻滚。装卸机械工具应有防火
装置,作业中应按规定负荷量降低25%。车、舱内,应用绝缘良好的防爆灯具,
不得残留酸、碱及油脂等物质。
起爆器材和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8米。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不得用冲灯式船舶装运。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卧室、机
舱、电源、火源、热源和受震部位。铁器部分应用木板衬垫,捆塞牢固,防止移
动,船舱风筒应有防止火星铜丝网装置。船舶装卸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
后即离港。
保管防护要求:库内存放爆炸品时,应隔绝热源和火源,照明应采取防爆装
置。在温度40℃时,要采取通风和调节空气的措施。对敏感性较强的硝化甘油混
合作药要避免日光直晒和防冻。
消防注意事项:扑救时,禁止用泥砂等物压盖,扑救人员应带防止气体(一
氧化氮,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等)中毒的防毒面具。
撒漏处理方法:对撒漏的物品及时用水润湿,撒以锯末或以棉絮等松软物轻
轻收集后,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员处理。
第二类
氧化剂
性质: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按其不闭性质,在不同条件下,酸碱或受潮湿、
强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还原剂等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
按其性质分为:
一级无机氧化剂;二级无机氧化剂;
一级有机氧化剂;二级有机氧化剂。
装卸注意事项:装运前,车、舱应打扫干净,保持干燥,不得留有任何酸类、
煤炭、木屑、面粉、硫化物及粉状可燃有机物等物质。卸货前应先通风。装卸作
业中不能摔碰、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滚动,不要使用撬棍等铁质工具,必须
使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搬运一级氧化剂的装卸机械工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
的防护装置。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配装位置应避免靠近机舱、电源、火源、热源等部位。
忌水的氧化剂必须装在舱内。装载铁桶包装的一级氧化剂,舱内铁器部分及每层
之间应用木板等衬垫牢固,防止摩擦移动。
保管防护要求:忌高热、潮湿及日晒,应存放阴凉场所,堆垛不宜过高过大,
并注意散热、通风、禁止与易被氧化的有机物接触。装卸有毒氧化剂时应穿戴防
护用品。
消防注意事项:用加压水时,应先用砂土压盖后,再进行扑救,防止水泥到
易燃易爆物品处。
撒漏处理方法:硝酸盐化肥撒落时,用扫帚收集其他氧化剂撒落时,应先撤
砂土,扫除干净后,再用水冲洗。
第三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性质: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贮存于受压容器中的。此
类物品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的危险。具体分为四项:
剧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
装卸注意事项:装卸作业时,应使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
不得溜坡滚动,搬运时不要把钢瓶头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剧
毒气体,钢瓶要当心,防止吸入毒气。使用装卸机械工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的防护
装置。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配装时不得接近机舱、电源、火源、热源等部位,剧毒
气体还应远离船员卧室和厨房。装挠后要捆扎牢固,防止滚动,装运氧气,舱内
不得留有油脂。
保管防护要求:应贮放在低温,通风良好的场所,防止日晒,堆放时应平卧
放置,安全帽应朝向-方,堆放不得过高。特殊形状的容器应竖立稳固放置。搬
运氧气时穿的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
消防注意事项:发现钢瓶漏气时,迅速打开车门或库门通风,立即移至安全
场所。可带上防毒面具,拧紧钢瓶阀,或采用其他应急安全措施。
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用大量水向钢瓶浇水,使其冷却。
撒漏处理方法:氨气瓶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他的剧毒气体漏气时,应浸
没于石灰水或水中。
第四类
自燃物品
性质:此类物品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如受热即
能放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即使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地持续燃烧。具体分为二项:
一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剧烈氧化,引起自燃或达到燃烧点能迅速燃烧的。
二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缓慢氧化而能引起燃烧的。
装卸注意事项:装卸作业时不得撞击、翻滚、倾倒,防止容器破损。注意黄
磷脱水燃烧和铝铁熔剂遇水燃烧,硝化纤维类应使用不易发生火花的搬运工具。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配装位置应远离机舱、热源、火源、电源等部位,要有
良好通风设备。三乙基铝、铝铁熔剂严禁配装在甲板上。铁桶包装的一级自燃物
品装载时,(黄磷除外)铁器部位及每层之间应用木板或芦席、竹席等衬垫牢固,
防止摩擦移动。
保管防护要求:存放时必须注意通风散热,隔绝热源和火源。并与酸类、氧
化剂等隔离存放。
消防注意事项:铝铁熔剂,绝对禁止用水扑救。黄磷燃烧要防止中毒。
撒漏处理方法:迅速将撒落物移至安全处,黄磷撒落后要立即浸入水中。
第五类
遇水燃烧物品
质性:此类物品具有遇水分解,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能引起燃烧的性能。
分为二项:
一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引起燃
烧的;
二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发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
装卸注意事项:装卸作业时不能翻滚、撞击、摩擦、倾倒。注意不能遇水受
潮,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作业。发现电石桶变形时禁止震动,应侧身站在上
风轻轻拧开通气孔,放出乙炔气体后再作业,(如电石桶内灌有氮气可不必放气)。
车、舱内必须干燥,装载的车辆必须防雨良好。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配装的船舱必须通风,不渗水,并有良好的盖舱设备,
如产生“汗水”时,应妥善铺垫遮盖。铁桶包装每层应用木板、草片、芦席等衬
垫牢固,防止摩擦移动。
保管防护要求;严禁潮湿,必须贮存在充分干燥通风良好场所,不得露天存
放。应与酸类隔离,严禁火种接近。
消防注意事项:此类物品灭火时绝对禁止用水。电石、碳化铝、磷化钙,可
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钾、钠、钙可用于砂土、干石粉、小苏打等扑救。
撒漏处理方法:迅将撒落货物移至安全场所,金属钾、金属钠等必须浸入盛
有煤油或液体(无水)石腊的铁桶中。
第六类
易燃液体
性质: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属此类物
品。按其性质分为下列二项:
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闪点低于28℃;
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
装卸注意事项:装卸作业前应先行通风,开关车门、舱盖时,不要使用铁橇
棍等铁制工具猛力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装卸搬运中不能撞击、摩
擦、拖拉。雨雪天作业要采取防滑措施。装卸机械工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
护装置。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应选用经船检单位检验合格的船舶装载桶装一级易燃液
体及散装易燃液体。严禁木船、水泥船散装易燃液体。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室、
机舱,电源、热源、火源等部位。舱内应用绝缘良好的防爆灯具。铁桶包装每层
间应用木板、草片、芦席等衬垫牢固,防止摩擦移动。船舱的通风筒应有防火星
的铜丝网装置。装卸时应最后装,最先卸。
保管防护要求: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场所,避免日晒,隔绝热源和火种。
消防注意事项:灭火时一般不宜用水,(但比重大于水或能溶解于水的,可
用水)如毒性较大的液体(如丙烯腈、苯、甲苯等)着火时,应带防毒面具。如
有中毒,可迅速移至空气流通处,立即就医。
撒漏处理方法:容器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
进行修补或更换包装。撒漏物用砂土盖后扫净。遇温度较高引起容器膨胀时,应
用凉水冷却。
第七类
易燃固体
性质:此类物品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
剧燃烧或爆炸。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分为二项:
一级易燃固体:燃点低,易燃烧和爆炸,燃烧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剧毒气
体;
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
装卸注意事项:装卸作业时防止因撞击、摩擦、翻滚、拖拉,或使用铁撬棍
棒等铁质工具而引起燃烧。使用装卸机械工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配装位置应远离机舱、电源、热源、火源等部位。遇水
能燃烧的不得配装在甲板上。通风筒应有防止火星装置。装载一级铁桶包装易燃
固体时,舱内铁器部分及每层之间应衬垫木板、草片、芦席等防摩物并加固,防
止移动。
保管防护要求:应贮存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日晒,隔绝火种,与
酸类、氧化剂隔离存放。
消防注意事项:灭火时要根据危险货物性质,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人员要带
防毒面具,以防中毒。
撒漏处理方法:包装破损应及时整理捆扎,撒落物应轻轻收集,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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