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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2003-01-20

根据一九七五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的决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劳动部
于一九六五年公布试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在有关部门的共同
努力下,先后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验,并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将修订后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时准备,新规
程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
规程》即行废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公布后,凡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与该规程有抵触的均以该规程为准。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
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
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0公斤/厘米^2(表压,下同)、容
积不大于1米^3、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
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四条 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 盛装临界温度大于70℃的液化气体气瓶,其设计压力按所盛气体在
60℃的饱和蒸气压力设计,如这类液化气体为剧毒或高毒性质, 其设计压力还
应适当提高;盛装临界温度小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气瓶,其设计压力不得小
于80公斤/厘米^2。
常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设计压力,按表1选定。
常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设计压力 表1
┌─────────┬──────┬───────────────┐
│气体类别 │设计压力 │充装气体 │
│ │(P) │ │
│ │公斤/厘米^2 │ │
├─────────┼──────┼───────────────┤
│压缩气体 │300 │空气、氧、氢、氮、氩、氨、 │
│tc<-10℃ ├──────┤氖、氪、甲烷、煤气等 │
│ │200 │ │
│ ├──────┼───────────────┤
│ │150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
│ │ │氪、甲烷、煤气、三氟化硼、 │
│ │ │四氟甲烷〔F-14)等 │
├───┬─────┼──────┼───────────────┤
│液化 │高压液化 │200 │二氧化碳、氧化亚氩、乙烷、 │
│气体 │气体 ├──────┤乙烯等 │
│tc≥ │-10℃≤ │150 │ │
│-10℃│tc≤-10℃ ├──────┼───────────────┤
│ │ │125 │氙、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氮 │
│ │ │ │化氢、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 │
│ │ │ │(F-13)、三氟甲烷(F-23)、│
│ │ │ │六氟乙烷(F-116)、偏二氟乙 │
│ │ │ │烯、氟乙烯、三氟溴甲烷(F- │
│ │ │ │13B1)等 │
│ │ ├──────┼───────────────┤
│ │ │80 │六氟化疏、三氟氯甲烷(F- │
│ │ │ │13)、六氟乙烷(F-116)、 │
│ │ │ │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 │
│ │ │ │甲烷(F-13B1)等 │
├───┼─────┼──────┼───────────────┤
│液化 │低压液化 │50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 │
│气体 │气体 │ │气)等 │
│tc≥ │tc>70℃ ├──────┼───────────────┤
│-10℃│且在60℃ │30 │氨、丙烷、丙烯、二氟氯甲烷( │
│ │时的 │ │F-22)、三氟乙烷(F-143)等 │
│ │Pv>1公 ├──────┼───────────────┤
│ │斤/厘米^2 │20 │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 │
│ │ │ │烯、二氯二氟甲烷(F-12)、偏 │
│ │ │ │二氟乙烷(F-152a)、三氟氯乙 │
│ │ │ │烯、氯甲烷、甲醚、四氧化二氮、│
│ │ │ │氟化氢、溴甲烷、 │
│ │ ├──────┼───────────────┤
│ │ │10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丁烯 │
│ │ │ │-1、丁二烯-1,3、二氟氟甲烷 │
│ │ │ │(F-21)、二氯四氮乙烷(F- │
│ │ │ │114)、二氟氯乙烷(F-142)、 │
│ │ │ │二氟溴氯甲烷(F-12B1)、氯乙 │
│ │ │ │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
│ │ │ │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
│ │ │ │环氧乙烷等 │
└───┴─────┴──────┴───────────────┘
注:⑴tc--临界温度,℃;Pv--饱和蒸气压,公斤/厘米^2.
⑵设计压力为10公斤/厘米^2的气瓶,除考虑强度设计外,必要时还应对
刚度进行校核.
第六条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25公斤/厘米^2的气瓶(以下简称高压气瓶)
,应采用无缝结构。
第七条 气瓶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高压气瓶必须采用合金钢或优质
碳素钢。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气瓶主体材料的碳、硫、磷、铜含量及伸长率、冲击韧性,不得低于表2的
要求,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各项规定。
气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表2
┌──┬────┬─────────────┬─────────┐
│结构│材料 │化学成分% │ 机械性能 │
│形式│ ├──┬───┬───┬──┼───┬─────┤
│ │ │碳 │磷 │硫 │铜 │伸长率│冲击韧性a │
│ │ │ │ │ │ │δ5% │kg.m/cm^2│
│ │ ├──┴───┴───┴──┼───┴─────┤
│ │ │ 不大于 │ 不低于 │
├──┼────┼──┬───┬───┬──┼───┬─────┤
│无缝│合金钢 │0.49 │0.040 │0.045 │0.20 │ 10 │6 │
├──┼────┼──┼───┼───┼──┼───┼─────┤
│无缝│碳素钢 │0.55 │0.040 │0.045 │0.2 │ 14 │4 │
├──┼────┼──┼───┼───┼──┼───┼─────┤
│焊接│碳素钢或│0.25 │0.040 │0.045 │ │ 19 │6 │
│ │低合金钢│ │ │ │ │ │ │
└──┴────┴──┴───┴───┴──┴───┴─────┘
制造气瓶的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用冲压
技伸法制造气瓶的材料,应按治金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低倍组织复验。
常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设计压力 表1
第八条 新制气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Di
S=────────── +C
200[δ]Ψ-P
P*Do
S=───────── +C
200[δ]Ψ+P
式中:S--气瓶筒体最小壁厚,毫米;
P--气瓶设计压力,公斤/厘米’;
Di--内径,毫米;
Do--外径,毫米;
[δ]--材料的许用应力,公斤/毫米2,按下列二式计算,取其中较小值:
δb--常温下材料的抗拉强度,公斤/毫米2;
δ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公斤,/毫米2;
δb或δs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后保证值。
nb--对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
无缝气瓶不得小于2.5,焊接气瓶不得小于3,0;
ns--对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
无缝气瓶不得小于1.67,焊接气瓶不得小于1.9;
C--腐蚀裕度,毫米:
腐蚀裕度(C)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高压气瓶不得小于0.5毫米;
Ψ--焊接气瓶的焊缝减弱系数。
焊缝减弱系数(Ψ)按表3选取。
焊接气瓶的焊缝减弱系数 表3
┌──────────┬─────────────────┐
│焊接型式 │焊缝减弱系数 │
│ ├────────┬────────┤
│ │全部无损探伤检查│局部无损探伤检查│
├──────────┼────────┼────────┤
│双 面 对 接 焊 缝 │1.0 │0.9 │
├──────────┼────────┼────────┤
│有扭扳的单面对接焊缝│0.9 │0.8 │
└──────────┴────────┴────────┘
第九条 焊接气瓶的公称直径,应按JB1153-73。《压力容器公称直径》选
用。
焊接气瓶应采用球形成椭圆形封头。采用球形封头,其壁厚应与筒体相同。
采用椭圆形封头,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 1154-73《椭圆形封头型式与尺寸》
的规定。符合JB1154-73的椭圆形封头,其壁厚接下式计算:
P*Di
S=───────── +C
200[δ]Ψ-0.5P
式中:S--封头壁厚,毫米;
p--气瓶设计压力,公斤/厘米2;
Di--封头内径,毫米。
式中符号[δ]、Ψ、C的内容与第8条相同。
第十条 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结
构,应能有效防止可燃气体与非可燃气体的错装。
(2)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的瓶阀密封填料,必须采用不燃烧和无油脂的
材料。
(3)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瓶帽上必须有泄气孔。
(4)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第十一条 气瓶在正式投产前,应在样品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按正常生产的
要求进行小批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由
主管部门(高压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制造、使用、科研、
高等学校等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设计图纸、强度计算、技术
条件、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
查同意,高压气瓶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
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会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
定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检查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
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第十三条 无缝气瓶成型后,必须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在有关技术文
件中予以规定。热处理后的性能检查。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焊接气瓶的焊接工作,应符合JB/Z105-73《钢制压力容器
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
焊接气瓶的制造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
术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无缝气瓶必须逐个测定最小壁厚;管制高压气瓶在投料时,管段如已逐个测
厚,制成气瓶后可只做最小壁厚抽查。
第十六条 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件试验,逐个测定气
瓶实际重量(不包括瓶阀、瓶帽、防震圈的重量)和实际容积(100升以上的焊
接气瓶,可用理论容积代替,但不得有负偏差)。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6条的规定;气瓶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
验的合格标准,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1第8、9条的规定;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
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第十七条 新制造的气瓶必须在肩部或护罩上,按附图1规定的项目、位置
打钢印,并涂以清漆。
第十八条 各种气瓶必须按表4规定进行漆色和按附图2标注气体名称。
气瓶漆色 表4
┌─┬───┬────┬───┬────┬──┬─────┐
│序│气瓶 │化学式 │外表面│字样 │字样│色环 │
│号│名称 │ │颜色 │ │颜色│ │
├─┼───┼────┼───┼────┼──┼─────┤
│1 │氢 │H2 │深绿 │氢 │红 │P=150 │
│ │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200 │
│ │ │ │ │ │ │黄色环一道│
│ │ │ │ │ │ │P=300 │
│ │ │ │ │ │ │黄色环二道│
├─┼───┼────┼───┼────┼──┼─────┤
│2 │氧 │O2 │天蓝 │氧 │黑 │P=150 │
│ │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200 │
│ │ │ │ │ │ │白色环一道│
│ │ │ │ │ │ │P=300 │
│ │ │ │ │ │ │白色环二道│
├─┼───┼────┼───┼────┼──┼─────┤
│3 │氨 │NH3 │黄 │液氨 │黑 │ │
├─┼───┼────┼───┼────┼──┼─────┤
│4 │氯 │Cl2 │草绿 │液氯 │白 │ │
├─┼───┼────┼───┼────┼──┼─────┤
│5 │空气 │ │黑 │空气 │白 │P=150 │
├─┼───┼────┼───┼────┼──┤不加色环 │
│6 │氮 │N2 │黑 │氮 │黄 │P=200 │
│ │ │ │ │ │ │白色环一道│
│ │ │ │ │ │ │P=300 │
│ │ │ │ │ │ │白色环二道│
├─┼───┼────┼───┼────┼──┼─────┤
│7 │硫化氢│H2S │白 │液化硫化│红 │ │
│ │ │ │ │氢 │ │ │
├─┼───┼────┼───┼────┼──┼─────┤
│8 │碳酚二│COCl2 │白 │液化光气│黑 │ │
│ │氯 │ │ │ │ │ │
├─┼───┼────┼───┼────┼──┼─────┤
│9 │二氧化│CO2 │铝白 │液化二氧│黑 │P=150 │
│ │碳 │ │ │化碳 │ │不加色环 │
│ │ │ │ │ │ │P=200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10│二氯二│CF2Cl2 │铝白 │液化二氯│黑 │ │
│ │氟甲烷│ │ │化碳 │ │ │
├─┼───┼────┼───┼────┼──┼─────┤
│11│三氟氯│CF3CI │铝白 │液化氟氯│黑 │P=80 │
│ │甲烷 │ │ │烷-13 │ │不加色环 │
│ │ │ │ │ │ │P=125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12│四氟甲│CF4 │铝白 │氟氯烷 │黑 │ │
│ │烷 │ │ │-14 │ │ │
├─┼───┼────┼───┼────┼──┼─────┤
│13│二氯氟│CHFCl2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甲烷 │ │ │烷-21 │ │ │
├─┼───┼────┼───┼────┼──┼─────┤
│14│二氟氯│CHF2CI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甲烷 │ │ │烷-22 │ │ │
├─┼───┼────┼───┼────┼──┼─────┤
│15│三氟甲│CHF3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烷 │ │ │皖-23 │ │ │
├─┼───┼────┼───┼────┼──┼─────┤
│16│二氯四│CF2Cl-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氟乙烷│CF2Cl │ │皖-114 │ │ │
├─┼───┼────┼───┼────┼──┼─────┤
│17│六氟乙│CF3CF3 │铝白 │液化氟氯│黑 │P=80 │
│ │烷 │ │ │皖-116 │ │不加色环 │
│ │ │ │ │ │ │P=125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18│三氟乙│CH3CF3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烷 │ │ │皖-143 │ │ │
├─┼───┼────┼───┼────┼──┼─────┤
│19│偏二氟│CH3CHF2│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乙烷 │ │ │烷-152a │ │ │
├─┼───┼────┼───┼────┼──┼─────┤
│20│二氟溴│CF2CIBr │铝白 │液化氟氯│黑 │ │
│ │氯甲烷│ │ │ │ │ │
├─┼───┼────┼───┼────┼──┼─────┤
│21│三氟溴│CF3Br │铅白 │液化氟氯│黑 │P =80 │
│ │甲烷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125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22│二氟氯│CH3CF2CI│铅白 │液化氟氯│红 │ │
│ │乙烷 │ │ │ │ │ │
├─┼───┼────┼───┼────┼──┼─────┤
│23│甲烷 │CH4 │褐 │甲烷 │白 │P =150 │
│ │甲烷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200 │
│ │ │ │ │ │ │黄色环一道│
│ │ │ │ │ │ │P=300 │
│ │ │ │ │ │ │黄色环二道│
├─┼───┼────┼───┼────┼──┼─────┤
│24│乙烷 │C2H4 │褐 │液化乙烷│白 │P =125 │
│ │甲烷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150 │
│ │ │ │ │ │ │黄色环一道│
│ │ │ │ │ │ │P=200 │
│ │ │ │ │ │ │黄色环二道│
├─┼───┼────┼───┼────┼──┼─────┤
│25│丙烷 │C3H8 │褐 │液化丙烷│白 │ │
├─┼───┼────┼───┼────┼──┼─────┤
│26│环丙烷│CH2--CH2│褐 │液化环丙 │白 │ │
│ │ │\CH2/ │ │烷 │ │ │
├─┼───┼────┼───┼────┼──┼─────┤
│27│正丁烷│正-C4H10│褐 │液化正丁│白 │ │
│ │ │ │ │烷 │ │ │
├─┼───┼────┼───┼────┼──┼─────┤
│28│异丁烷│异-C4H10│褐 │液化正丁│ 白 │ │
│ │ │ │ │烷 │ │ │
├─┼───┼────┼───┼────┼──┼─────┤
│29│乙烯 │C2H4 │褐 │液化乙烯│白 │P =125 │
│ │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150 │
│ │ │ │ │ │ │白色环一道│
│ │ │ │ │ │ │P=200 │
│ │ │ │ │ │ │白色环二道│
├─┼───┼────┼───┼────┼──┼─────┤
│30│丙烯 │C3H6 │褐 │液化丙烯│黄 │ │
├─┼───┼────┼───┼────┼──┼─────┤
│31│丁烯-1 │C4H8-[1] │褐 │液化丙烯│黄 │ │
├─┼───┼────┼───┼────┼──┼─────┤
│32│异丁烯│异-C4H8 │褐 │液化异丁│黄 │ │
│ │ │ │ │烯 │ │ │
├─┼───┼────┼───┼────┼──┼─────┤
│33│丁二烯│C4H6-- │褐 │液化丁二│黄 │ │
│ │--1,3 │[1,3] │ │烯 │ │ │
├─┼───┼────┼───┼────┼──┼─────┤
│34│氩 │Ar │灰 │氩 │绿 │P =150 │
├─┼───┼────┼───┼────┼──┤不加色环 │
│35│氦 │He │灰 │氦 │绿 │P=200 │
├─┼───┼────┼───┼────┼──┤白色环一道│
│36│氖 │Ne │灰 │氖 │绿 │P=300 │
├─┼───┼────┼───┼────┼──┤白色环二道│
│37│氪 │Kr │灰 │氪 │ 绿 │ │
├─┼───┼────┼───┼────┼──┼─────┤
│38│氙 │Xe │灰 │液氙 │绿 │ │
├─┼───┼────┼───┼────┼──┼─────┤
│39│三氟化│BF3 │灰 │三氟化硼│黑 │ │
│ │硼 │ │ │ │ │ │
├─┼───┼────┼───┼────┼──┼─────┤
│40│溴化氢│HBr │灰 │液化溴化│黑 │ │
│ │ │ │ │氢 │ │ │
├─┼───┼────┼───┼────┼──┼─────┤
│41│氟化氢│HF │灰 │液化氟化│黑 │ │
│ │ │ │ │氢 │ │ │
├─┼───┼────┼───┼────┼──┼─────┤
│42│氯化氢│HCl │灰 │液化氯化│黑 │ │
│ │ │ │ │氢 │ │ │
├─┼───┼────┼───┼────┼──┼─────┤
│43│氧化亚│N2O │灰 │液化氯化│黑 │P=125 │
│ │氮 │ │ │亚氮 │ │不加色环 │
│ │ │ │ │ │ │P=150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44│四氧化│N2O4 │灰 │液化四氧│黑 │ │
│ │二氮 │ │ │化二氮 │ │ │
├─┼───┼────┼───┼────┼──┼─────┤
│45│二氧化│SO2 │灰 │液化二氧│黑 │ │
│ │硫 │ │ │化硫 │ │ │
├─┼───┼────┼───┼────┼──┼─────┤
│46│六氮化│SF6 │灰 │液化六氟│ 黑 │P=80 │
│ │硫 │ │ │化硫 │ │不加色环 │
│ │ │ │ │ │ │P=150 │
│ │ │ │ │ │ │草绿色环一│
│ │ │ │ │ │ │道 │
├─┼───┼────┼───┼────┼──┼─────┤
│47│六氟丙│C3F6 │灰 │液化全氟│黑 │ │
│ │烯 │ │ │丙烯 │ │ │
├─┼───┼────┼───┼────┼──┼─────┤
│48│煤气 │ │灰 │煤气 │红 │P =150 │
│ │甲烷 │ │ │ │ │不加色环 │
│ │ │ │ │ │ │P=200 │
│ │ │ │ │ │ │黄色环一道│
│ │ │ │ │ │ │P=300 │
│ │ │ │ │ │ │黄色环二道│
├─┼───┼────┼───┼────┼──┼─────┤
│49│乙烯基│CH2= │灰 │液化乙烯│红 │ │
│ │甲醚 │CHOcH3 │ │基甲醚 │ │ │
├─┼───┼────┼───┼────┼──┼─────┤
│50│氯甲烷│CH3CI │灰 │液化氯甲│红 │ │
│ │ │ │ │烷 │ │ │
├─┼───┼────┼───┼────┼──┼─────┤
│51│氯乙烷│C2H5Cl │灰 │液化氯乙│红 │ │
│ │ │ │ │烷 │ │ │
├─┼───┼────┼───┼────┼──┼─────┤
│52│氯乙烯│CH2= │灰 │液化氯乙│红 │ │
│ │ │CHCI │ │烯 │ │ │
├─┼───┼────┼───┼────┼──┼─────┤
│53│三氟氯│CF2= │灰 │液化三氟│红 │ │
│ │乙烯 │CFCI │ │氯乙烯 │ │ │
├─┼───┼────┼───┼────┼──┼─────┤
│54│溴甲烷│CH3Br │灰 │液化溴甲│红 │ │
│ │ │ │ │烷 │ │ │
├─┼───┼────┼───┼────┼──┼─────┤
│55│溴乙烯│CH2= │灰 │液化溴乙│红 │ │
│ │ │CHBr │ │烯 │ │ │
├─┼───┼────┼───┼────┼──┼─────┤
│56│氟乙烯│CH2= │灰 │液化氟乙│红 │P=80 │
│ │ │CHF │ │烯 │ │不加色环 │
├─┼───┼────┼───┼────┼──┤ │
│57│偏二氟│CH2= │灰 │液化偏二│红 │P=125 │
│ │乙烯 │CF2 │ │氯乙烯 │ │黄色环一道│
├─┼───┼────┼───┼────┼──┼─────┤
│58│甲胺 │CH3NH2 │灰 │液化甲胺│红 │ │
├─┼───┼────┼───┼────┼──┼─────┤
│59│二甲胺│(CH3) │灰 │液化二甲│红 │ │
│ │ │-2NH │ │胺 │ │ │
├─┼───┼────┼───┼────┼──┼─────┤
│60│三甲胺│(CH3) │灰 │液化三甲│红 │ │
│ │ │ -3N │ │胺 │ │ │
├─┼───┼────┼───┼────┼──┼─────┤
│61│乙胺 │C2H5NH2│灰 │液化乙胺│红 │ │
├─┼───┼────┼───┼────┼──┼─────┤
│62│甲醚 │(CH3) │灰 │液化甲液│红 │ │
│ │ │-2O │ │ │ │ │
├─┼───┼────┼───┼────┼──┼─────┤
│63│环氧乙│CH2--CH2│灰 │氧化环氧│红 │ │
│ │烷 │\O/ │ │乙烷 │ │ │
├─┼───┼────┼───┼────┼──┼─────┤
│64│其他气│ │灰 │气体名称│可燃│ │
│ │体 │ │ │ │的红│ │
│ │ │ │ │ │不燃│ │
│ │ │ │ │ │的黑│ │
└─┴───┴────┴───┴────┴──┴─────┘
注:①同一种高压液化气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充装系数的,应在色环下
方注明该种气瓶的设计压力。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②气体中某一主要组分≥98%(体积)的为单一气体;气体中某一主要
组分<98%(体积)的为混合气体。
第十九条 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
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气瓶编号、制造年、月、
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强度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
际容积。

第二十条 充气地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关气体
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
瓶种类的;
(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成瓶内没有余压的: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第二十二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
压力。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5或表6的规定,
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表5
┌─┬────────┬──────────┬────┐
│序│气体名称 │化学式 │充装系数│
│号│ │ │公斤/升│
│ │ │ │不大于 │
├─┼────────┼──────────┼────┤
│1 │氨 │NH3 │0.53 │
├─┼────────┼──────────┼────┤
│2 │氯 │Cl2 │1.25 │
├─┼────────┼──────────┼────┤
│3 │溴化氮 │HBr │1.19 │
├─┼────────┼──────────┼────┤
│4 │硫化氢 │H2S │0.66 │
├─┼────────┼──────────┼────┤
│5 │二氧化硫 │SO2 │1.23 │
├─┼────────┼──────────┼────┤
│6 │四氧化二碳 │N2O4 │1.30 │
├─┼────────┼──────────┼────┤
│7 │碳酰二氯(光气)│COCl2[O=C----Cl] │1.25 │
│ │ │ \Cl │ │
├─┼────────┼──────────┼────┤
│8 │氟化氢 │HF │0.83 │
├─┼────────┼──────────┼────┤
│9 │丙烷 │C3H8[CH3CH2CH3] │0.4 │
├─┼────────┼──────────┼────┤
│10│环丙烷 │C3H6[CH2-----CH2] │0.53 │
│ │ │ \Cl/ │ │
├─┼────────┼──────────┼────┤
│11│正丁烷 │正--C4H10 │0.51 │
│ │ │[CH3CH2CH2CH3] │ │
├─┼────────┼──────────┼────┤
│12│异丁烷 │异--C4H10[CH3CHCH3] │0.49 │
│ │(2--甲基丙烷) │ │ │ │
│ │ │ CH3 │ │
├─┼────────┼──────────┼────┤
│13│丙烯 │C3H6[CH2=CHCH3] │0.42 │
├─┼────────┼──────────┼────┤
│14│异丁烯 │异--C4H8[CH2=CH3] │0.49 │
│ │(2--甲基丙烷) │ │ │ │
│ │ │ CH3 │ │
├─┼────────┼──────────┼────┤
│15│丁烯---1 │C4H3[1] │ │
│ │ │[CH2=CHCH2CH3] │ │
├─┼────────┼──────────┼────┤
│16│丁二烯--1,3 │C4H6--[1,3] │ │
│ │ │[CH2=CHCH=CH2] │ │
├─┼────────┼──────────┼────┤
│17│六氟丙烯 │C3F6[CF2=CFCF3] │1.06 │
│ │(全氟丙烯) │ │ │
├─┼────────┼──────────┼────┤
│18│二氯二氟甲烷 │CF2CI2 │1.14 │
│ │(F----12) │ │ │
├─┼────────┼──────────┼────┤
│19│二氯氟甲烷 │CHFCl2 │1.25 │
│ │(F----12) │ │ │
├─┼────────┼──────────┼────┤
│20│二氟氯甲烷 │CHF2Cl │1.02 │
│ │(F----22) │ │ │
├─┼────────┼──────────┼────┤
│21│二氯四氟乙烷 │C2F4Cl2[CF2Cl-CF2Cl] │1.31 │
│ │(F-114) │ │ │
├─┼────────┼──────────┼────┤
│22│二氟氯乙烷 │C2H3F2Cl[CH3CF2Cl] │0.99 │
│ │(F----142) │ │ │
├─┼────────┼──────────┼────┤
│23│三氟乙烷 │C2H3F3[CH3CF3] │0.66 │
│ │(F-143) │ │ │
├─┼────────┼──────────┼────┤
│24│偏二氟乙烷 │C2F3F3[CH3CHF2] │0.79 │
│ │(F-152a) │ │ │
├─┼────────┼──────────┼────┤
│25│二氟溴氯甲烷 │CF2ClBr │1.62 │
│ │(F-12BI) │ │ │
├─┼────────┼──────────┼────┤
│26│三氟氯乙烯 │C2F3Cl[CF2=CFCl] │1.10 │
├─┼────────┼──────────┼────┤
│27│氮甲烷(甲基氯)│CH3Cl │0.81 │
├─┼────────┼──────────┼────┤
│28│氮乙烷(乙基氯)│C2H5Cl[CH3CH2Cl] │ │
├─┼────────┼──────────┼────┤
│29│(乙基氯) │C2H3Cl[CH2=CHCl] │1.02 │
│ │(乙烯基氯) │ │ │
├─┼────────┼──────────┼────┤
│30│溴甲烷(甲基溴)│CH3Br │1.57 │
├─┼────────┼──────────┼────┤
│31│溴乙烯 │C2H3Br[CH2=CHBr] │1.37 │
│ │(乙烯基溴) │ │ │
├─┼────────┼──────────┼────┤
│32│甲胺 │CH3NH2 │0.60 │
├─┼────────┼──────────┼────┤
│33│二甲胺 │(CH3)NH[CH3--NH] │0.58 │
│ │ │ CH3/ │ │
├─┼────────┼──────────┼────┤
│34│二甲胺 │ CH3 │0.56 │
│ │ │ │ │ │
│ │ │(CH3)3N[CH3-N-CH3] │ │
├─┼────────┼──────────┼────┤
│35│乙胺 │C2H5NH2[CH3CH2NH2] │ │
├─┼────────┼──────────┼────┤
│36│甲醚(二甲醚) │C2H6O[CH3OCH3] │0.58 │
├─┼────────┼──────────┼────┤
│37│乙烯基甲醚 │C3H6O[CH2=CHOCH3] │0.67 │
│ │(甲基乙烯基醚)│ │ │
├─┼────────┼──────────┼────┤
│38│环氧乙烷 │C2H4O[CH2--CH2] │0.79 │
│ │(氧化乙烯) │ \O/ │ │
└─┴────────┴──────────┴────┘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表6
┌─┬─────┬────────┬───────────┐
│序│气体名称 │化学式 │ 气瓶在不同设计压力 │
│ │ │ │(公斤/厘米^2)下的充 │
│ │ │ │装系数公斤/升不大于 │
│号│ │ ├──┬──┬──┬──┤
│ │ │ │200 │150 │125 │80 │
├─┼─────┼────────┼──┼──┼──┼──┤
│1 │氙 │Xe │ │ │1.23 │ │
├─┼─────┼────────┼──┼──┼──┼──┤
│2 │二氧化碳 │CO2 │0.74 │0.60 │ │ │
├─┼─────┼────────┼──┼──┼──┼──┤
│3 │氧化亚氮 │N2O │ │0.62 │0.52 │ │
│ │(笑气) │ │ │ │ │ │
├─┼─────┼────────┼──┼──┼──┼──┤
│4 │六氟化硫 │SF6 │ │ │1.33 │1.17 │
├─┼─────┼────────┼──┼──┼──┼──┤
│5 │氯化氢 │HCl │ │ │0.57 │ │
├─┼─────┼────────┼──┼──┼──┼──┤
│6 │乙烷 │C2H6[CH3CH3] │0.37 │0.34 │0.31 │ │
├─┼─────┼────────┼──┼──┼──┼──┤
│7 │乙烯 │C2H4[CH2=CH2] │0.34 │0.28 │0.24 │ │
├─┼─────┼────────┼──┼──┼──┼──┤
│8 │三氟氯甲烷│CF3Cl │ │ │0.94 │0.73 │
│ │〔F--13〕 │ │ │ │ │ │
├─┼─────┼────────┼──┼──┼──┼──┤
│9 │三氟甲烷 │CHF3 │ │ │0.7 │ │
│ │〔F--23〕 │ │ │ │ │ │
├─┼─────┼────────┼──┼──┼──┼──┤
│10│六氟乙烷 │C2F6[CF3CF3] │ │ │1.06 │0.83 │
│ │〔F一116〕│ │ │ │ │ │
├─┼─────┼────────┼──┼──┼──┼──┤
│11│偏二氟乙烯│C2H2F2 │ │ │0.66 │0.46 │
│ │ │[CH2=CF2] │ │ │ │ │
├─┼─────┼────────┼──┼──┼──┼──┤
│12│氟乙烯 │C2H3F │ │ │0.54 │0.47 │
│ │[乙烯基氟] │[CH2=CHF] │ │ │ │ │
├─┼─────┼────────┼──┼──┼──┼──┤
│13│三氟溴甲烷│CF3Br │ │ │1.45 │1.33 │
│ │[F一11Br]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
厂。
(2)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实际充装
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3)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
-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没有超装警报和自
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要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用。使用单位需要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
必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所规定使
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
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二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
年检验一次;盛装用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
每二年检验一次。进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
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
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面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测定气瓶最小壁厚:
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
变形率大于6%的;
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的;
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时。
第二十六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
要求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气瓶水压试验规则”的要
求。
第二十七条 气瓶经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应报废;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度),不能按原设计
压力使用的;
(3)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
经检验降压或报废的气瓶,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应将降压
或报废情况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国外气瓶注明国别)、制造
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人气
瓶档案。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气瓶经检验后,必须在规定的位置上,按本规程附图1的规定
打钢印。
第三十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的充气单位或专业检
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地方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气瓶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充气前应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按本
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如其重量和容积与钢印标记有出入
时,应改为实际测量值。

第三十二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按气体性质制
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
术教育。
第三十三条 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
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
小于10米;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
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
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三十六条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
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
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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