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其他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为强化对生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
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公安部决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逐步实施生产
许可证制度,为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是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
设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产品,包括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防范、警用械具
和装具以及刑事案件勘察、鉴定器材等产品。凡生产这几类产品的企业,无论其
隶属关系如何,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公安部负责归口发放。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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