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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试行)
2003-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公通字[1993]102号
关于试行《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
,公安部制定了《设备固定资产率评价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
起试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3年10月19日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
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
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
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
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
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
账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70%以上,按100%计算
“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
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
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
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
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
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
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
尚可使用。
(四)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全部烧损计算: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
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
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理后
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中涉及的“小修”、“项修”和“大修”的具体内容
均应以有关部委或行业制定的设备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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