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供销社系统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 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 一由各级供销社主营日用杂品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各级 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 第四条 各级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炸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的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 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员,实行全面 的安全经营管理。经批准的零售烟花爆竹的个体户也必须搞好安全经营。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专业人员,上 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