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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003-01-20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7日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9月19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馆)
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理领
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防火
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好下列防
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疏散
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
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期进
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用火许
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部
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
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
第五条 宾馆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在开工前15日将工程施工方案和防
火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
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宾馆应对住宿的旅客(含写字楼的承租人,下同),进行防火安全教
育。
宾馆内住宿的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确需增设电气设备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四、接受宾馆保卫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写字楼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
严格履行。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宾馆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或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
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理;属于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公寓和其他旅馆的防火安全管理,由市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
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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