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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003-01-20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
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
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
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
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下同),必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
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
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
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
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
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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