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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04-10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人护[198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经济单列市(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经委、
公安厅(局)、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
镇企业局、工艺美术公司:
多年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一直是个大问题,爆炸事故屡发不断,一
次死伤百人左右的恶性事故多次发生。一九八六年,全国烟花爆竹在生产、贮存、
运输、销售过程中共发生爆炸事故一千零五起,与一九八五年相比,上升25.9
%;死亡六百六十四人,上升14.8%;伤一千八百六十八人,上升13,9%。今
年,爆炸事故仍不断发生。例如六月十一月,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县新塘鞭炮厂发
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十四日,湖北省浠水县望成区阎河乡三好村农
民办的个体鞭炮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晋县马
于镇礼花总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十二人,伤六人;八月七日,云南省路良
县环城区真理乡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四人,重伤七人,炸毁房屋七间。
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少数企业领导人对于爆炸
事故和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在具体工作中没有采取切实
可行的措施,以致有不少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驰,制度不健全,
有章不循有些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非法开业生
产,国家的有关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迅速扭转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
局面,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主营部门和企业领导对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要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工作中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宁可停产也要保
证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有安全内
容,没有安全承包方案不得实施。要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保证职工群众生
命财产的安全,严防事故的发生。要坚决反对存在于一些领导同志中的严重不负
责任和官僚主义的恶劣作风。
二、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整顿。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企业主
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整顿班子,对各自所属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
点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整顿,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事故隐患严重的,一律立即停产整顿;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安全没有保证,整
改不了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对那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坚决取缔,同时要做好思想工
作,妥善安排。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
必须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
动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监察。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和
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从一九八七年
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的烟花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和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0.
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其配比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超过28.
6%。特殊需要的品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
量生产。凡违反此规定者,产品一律没收,予以销毁,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四、目前,从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销、外销任务来看,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完
全可以承担。因此,从发文之日起,主管部门暂不得批准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
五、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照章纳税,各级财政、
税务部门不得减免税额。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对产品的规格、质量和安
全负责。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
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无上述标记、合格证和说明
书的,一律不准出厂。
七、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外聘烟花爆竹技术人员,应聘
人应持有常住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为
技术人员。
八、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劳动、公安、轻工、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
理及其它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开展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
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大检查,查领导安全意识强不强,查组织机构是否
健全,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查事故隐患,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
现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乃未整改的即责令停产。劳动人事部、国
家经委、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
做到一些重点产区进行抽查。
九、各地区、备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立即认真贯彻执行,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本通知请转发到烟花爆竹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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