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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3-04-10

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关】商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9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1989年06月06日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89)商五联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商委、商业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厅(局)、医药局(总公司),上海市财办: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精神,我们共同制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配合部署执行。
附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任何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下同)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国家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及国家法律、法现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并与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或其副本一并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该企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于十天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局(其中物资企业经营化工物资报所在地区物资管理部门,医药企业经营化学试剂报所在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天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见附表二、三)。
第六条 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商业局和物资、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查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设施。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业务技术人员。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无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 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经营范围注明主营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的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商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未经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化学危险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结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商业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除按国家规定允许生产企业工业自销的部分外,任何工业、商业物资等企业均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供应、赠送或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主及工│设备及工│型号或│数量│运转或使│存在问题│备注 │
│要消具│具名称 │规格 │ │用状况 │ │ │
│安防情├────┼───┼──┼────┼────┼───┤
│全、况│ │ │ │ │ │ │
│设急 │ │ │ │ │ │ │
│备救 │ │ │ │ │ │ │
├───┼────┴───┴──┴────┴────┴───┤
│消织理│ │
│防及制│ │
│急安度│ │
│救全情│ │
│组管况│ │
├───┼──┬──┬──┬──┬─────┬───┬───┤
│主保护│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何时何校、│从事危│技术职│
│要管人│ │ │ │ │系(班)毕业│险品工│称或职│
│专、员│ │ │ │ │ │作年限│务 │
│业验情├──┼──┼──┼──┼─────┼───┼───┤
│人收况│ │ │ │ │ │ │ │
│员、 │ │ │ │ │ │ │ │
│及养 │ │ │ │ │ │ │ │
├──┬┴──┴──┼──┴┬─┴┬───┬┴─┬─┴───┤
│填报│ 年 月 日│法人代│ │主管人│ │(单位公章)│
│日期│ │表签名│ │签名 │ │ │
└──┴──────┴───┴──┴───┴──┴─────┘
填表说明
1、安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要符合《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详细说明在附件内。
2、经营方式与类别按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范围填写。
3、凡申领毒品(剧毒化学物品除外)及腐蚀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要经公安部门审批。
4、此表一式填报四份,各有关单位留存一份。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一、县、区级有关部门意见

1、主管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2、公安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3、商业(物资、医药)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二、地、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1、主管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2、公安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3、商业(物资、医药)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三、省、区、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1、主管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2、公安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3、商业(物资、医药)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发证│ │经营许可│ │发证│
日期│ │证号码 │ │人 │
──┴──┴────┴──┴──┴──

附表二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根据国家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单位经营下列化学危险物品,特发给此证。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注:正式证件请按此格式印成八开纸

附表三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No: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根据国家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单位经营下列化学危险物品,特发给此证。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癌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许可经营品类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些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丞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复查记录 │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些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 │ │
? 车 月 日│ 年 月 日│
扩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 │
? │ │
? 车 月 日│ 年 月 日│
俯ぉぉぉぉぉぉぉぉ丞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注意事项
一、此证由发证机关填写,涂改无效。
二、如需变更经营有关内容应向发证机关申请,由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严格遵守、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四、此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补发。
五、此证不准转让或出借,如发现以上情况,发证机关有权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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