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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开支的联合通知
2003-04-10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开支的联合通知
经费开支的联合通知
(84)商财字第70号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财政厅:
近年来,各地商业部门虽然在消防安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消除了一批火险
隐患,但是重大火灾仍不断发生,情况相当严重。暴露了过去建设的商店、仓库
限于当时条件,没有相应配套的消防设施,潜伏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往往由于消
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使小火蔓延成大灾。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国务院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消防技术装备要适应
防火灭火的需要。各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的问题是改善防
火灭火条件,需要开支费用。为了解决消防设施开支费用,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当本着有效、节约、适用的原则,凡消防设施不足的要添置,损
坏的要修复,失效的要更换,电线老化的要替换。
二、过去建设的大、中型仓库、商业网点,需要配套安装水井、水塔、水池、
避雷、报警等消防设备的单位要逐步配起来。所需开支,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
分别从更新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更新改造资金、简易
建筑费、利润留成资金确实解决不了的,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商品流通费
用中列支。金额过大,可以分年摊销。
三、购买一般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泵等,可按有关规定标准,从低
值易耗品和商品流通费用内开支。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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