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于加强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密集区和工厂企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不少由于自
救能力弱,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有利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最近发生的,如
十月二十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三十街道一居民家起火,因未能及时扑救而
蔓延成灾,受灾二百三十三户,损失折款八十多万元;十一月二十九日,吉林省
永吉县色织布厂(在桦皮厂镇)因焊接暖气管道引燃天棚碎亚麻杆保温层,也由
于扑救不及时而延烧成灾,损失折款达九十八万元,这些特大火灾的惨重教训告
诉我们为保障安全,除了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火之外,一定要使群众有自救
的能力。特别是许多城镇原有的居民区、商业区建筑密集,结构易燃,消防通道
狭窄;新建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大批地下建筑相继开发使用,这些地区扣场所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单靠外部派消防车,只有组织好群众自救,才能有效地减少
火灾损失。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农村和还没有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依靠群众自
救更是一项基本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
一领导下,把提高群众消防自救能力,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消防基础工作来抓,
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计划,订出措施,逐项落实。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
作:
一、健全群众消防组织。对已有的义务消防队要整顿加强,做到组织落实。
凡没有义务消防队的城镇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场所以
及广大农村,要督促并协助其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普遍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
治安消防联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应报请政府批准,
制定义务消防组织条例,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义务消防组织的性质、任务、主要职
责、建队原则、工作制度和活动经费。各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具体的训练、工作、
考核、奖罚等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自救措施。在群众中要广泛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和灭火常识。对义务消防队要严格训练,对普通队员每年
至少集中训练一次;对各级负责人,要不定期地举办消防业务培训班,讲授灭火
技术和组织指挥方法,以及如何有效地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知识。与此同时,
要派干警帮助各义务消防队和治安消防联防队,针对单位、地段特点制定灭火预
案,并经常组织实地演练,使每个队员掌握灭火技能,熟悉情况和各自在灭火中
所承担的任务。
为了有效地开展自救活动,各队都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活动值班室。值班室要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队员个人装备,以及火警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建立
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担任。各地段,各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时是群众义
务消防组织的组织指挥者,要负起领导责任,经常检查督促自救措施的落实。
三、配备消防器材。必须督促各主管部门,在所属地区、单位配备必需的轻
便灭火器、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桶、沙箱、破拆工具等通用消防器材,并加强
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了火情能够拿起来就用。水源缺乏的地方,要设立消防
水池、水缸等,以备灭火之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除需配备通用器材外,还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设施和疏散标志,尤其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经常检查,不断改进。搞好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贵在坚持。各级公安
机关要经常深入消防重点地区和单位,检查群众消防组织开展活动及其自防自救
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对搞得出色的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其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薄弱的单
位,要加强督促,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并帮助改进。通过检查督促和各主管部门
的共同努力,把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坚持下去并不断向前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安部
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免受火灾危害,各工业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每个工业企业都应该有一名厂长或经理负责领导消防
工作,并指定车间、工段、小组的防火负责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之
中,使防火与生产密切结合,以保证防火措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该在工业企业消防负责人的领
导下,进行防火与灭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队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分工,建立必
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学习训练等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距离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或者虽然距离公安消防队不
远,但规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企业,应该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发动靠职工群众做好消防工作。要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
职工的防火警惕和消防知识,教育职工自觉的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
必要时,应该发动职工运用鸣放、辩论、整改的办法揭发和堵塞火灾危险漏洞,
确保工业企业的防火安全。
新吸收的职工必须经过防火教育后,才可以参加生产操作。
四、必须发动职工,根据生产的特点,制订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及必要的
安全操作规程。
五、应该逐级的定期地进行防火检查,对于所发现的火灾危险问题,必须及
时研究解决。
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点,禁止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七、各车间和生产场地上的可燃废物(刨花、锯末、碎布等),要及时清除;
沾油的擦洗材料(油棉纱、油抹布等),在工作后要彻底清扫和处理;要定期清
除房间内和生产工具上积存的可燃物质(如喷漆、喷腊、飞花等)。
八、通路、走道、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路,要经常
保持畅通;消防车必须通过的轨道要设置过轨道口;必须通过的沟渠要设置便桥。
九、防火间距内不要存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十、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应该分开悬挂在安全地点;工作服口
袋中不要存留油抹布、油棉纱以及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油纸等应该储存在安
全地点,并要通风良好。
十一、驶入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蒸汽机车,必须装置火星网;在开进危
险区域以前,必须关闭灰箱和送风器。
十二、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时,应该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限
额;易燃和可燃液体不要用敞开的或有漏洞的容器盛装。
十三、易燃易爆车间内的机器设备、仪表、安全装置和通风设备,应该经常
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在修理上述设备之前,必须先消除火灾爆炸因素(如排除
可燃气体,清除可燃纤维、粉尘等)。
十四、有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车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
度。
十五、在有通风装置的车间内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关闭通风系统。
十六、使用采暖炉(包括生活用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采暖炉和烟囱的安装,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技术部门同意。采
暖炉在使用期间,应该定期检修和清除烟囱内的积灰;设在本质地板上或者紧靠
可燃墙壁的火炉,应当装有炉盘、火挡。
2、禁止用易燃液体或可燃液体生炉子。
3、刨花、废纸、木柴等可燃物品,不要放在采暖炉旁;从炉内取出的炽热
灰烬,要用水浇熄后,倒在安全地点。
4、采暖炉要有人负责看管,工作结束前应该将炉门关妥或将炉火熄灭。
5、禁止紧靠炉子烘烤衣服或其他可燃物品。
十七、烘烤和加热操作(包括熬炼)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烘房应该独立设置或者与其他车间用防火墙等分隔物隔开。
2、熬炼用的锅灶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3、烘烤用的可燃架子或附近的可燃构件,要装置牢固,尽量离开热源,避
免倒塌;要防止可燃的烘烤物接触热温和明火。
4、烘烤或进行加热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控制温度,装置
锅内的熬炼物质不应过满,以免沸腾时溢出。
5、烘炉、烟道和输送液体或者气体燃料的管道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裂缝、
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烟囱、烟道要定期清除积灰。
十八、临时使用明火及焊接、切割工作,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事先应当经过本单位消防、安全技术部门检查同意。
2.要选择在安全地点进行。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不能清出时,应当采
取喷水或其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3.在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车间内装置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时,其电石容量不
应该超过10公斤,室内要通风良好,并要离明火及高温物体尽可能远一些。
4.凡盛过或盛有化学物品、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容器和设备以及有电压的设
备,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要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5.装有氧气或乙炔的气瓶应当放置稳固,移动和搬运时,应当防止撞击和
震动。
6.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进行气焊或气割工作时,应该先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除以后,才可
点燃喷嘴。
8.乙炔发生器及其配件、输送导管冻结时,应该用热水或蒸气加热,不要
使用明火加热或者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敲打。
9.测定气体导管及其他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的现象时,要用肥皂水,禁止使
用明火测验。
10.修理气瓶的气门时,应当先在室外远离明火的地方将气瓶内的气体放尽。
11.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不准使用有毛病的焊接、切割工具;在生产、
加工和储存易燃液体、气体的房间内禁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电焊的电线不要
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油脂或沾
油的工作服和手套以及其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12.气焊或气割工作结束后,要清除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和电石渣,
并放置在安全地点。
十九、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和电力网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电力网时,应当由电工人员进行;禁止使用不合
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力网不要超过负荷。
2.电气设备和电力网应当定期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
线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3.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要装置导除静电的设施。
4.易燃易爆车间内,应当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装置。
5.禁止在电灯灯头上使用纸、布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
6.车间、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二十、关于物资储存的防火要求,参照仓库防火基本措施办理。
二十一、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除了应该遵守上述有关措施
以外,还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1.易燃易爆的生产,必须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场地进行。
2.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再投入生产。
3.在试制新产品或者改变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设备和操作过程时,应当首
先掌握安全技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遇火星就能够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用能够产生火花
的工具搅拌或敲打。
5.制造和包装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业企业单位,应当在物品的包装容器
上印贴危险标志和物品名称。
二十二、运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搬运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当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撞击、倾倒。
2.装卸时应该严密检查,发现包装破损、容器渗漏,必须及时处理。
3.不要用木炭汽车载运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过程中不要使用明火修理
车辆或照明。
4.载运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并要配备相应的消
防设备。
二十三、各工业企业单位,都应该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备,并且要
分别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二十四、消防设备和灭火工具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二十五、消防水池内应该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
消火栓、灭火机等做好防冻工作。
二十六、在工业企业内修理室外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通知本单位
的消防队或本区域内的公安消防队。
二十七、各工业企业应当设有消防报警设备,重要的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工业企业,最好装置与公安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消防报警设备应当定期检查,
保证准确有效。
二十八、发生火警或爆炸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警。
195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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