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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3-01-20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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