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政策法规 >>法  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3-09-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我要评论】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首页  消防资讯  科普宣传  网上政务  工作动态  商务中心  消防博客  论 坛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