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州市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对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期工程予以强制关停。
2006年3月16日,消防支队监督人员对徐州市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其二期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复查时该场所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支队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二期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汽配城除缴纳了罚款处,既未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也未停止使用,支队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经法院审查,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支队下发的徐公(消)决字[2006]第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徐州市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期工程强制关停。
徐州支队防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