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下达立案决定书(云公刑立字[2007]X743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徐州市彭润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立案侦查,充分发挥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效能。
2007年8月3日、8月9日,徐州市消防支队对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夹河街综合楼舜禾宫寓及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文华园5号楼进行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时,发现两处工地使用的不合格钢质防火门均从徐州市彭润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少军)购进,遂立案调查。经查,夹河街综合楼舜禾宫寓工地共使用防火门120樘,文华园5号楼建设工地共使用防火门150樘,累计销售价格34.2万元。
消防支队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徐州市彭润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移送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治安支队受理后,指定由云龙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9月12日,该案主要负责人王少军已被治安部门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
徐州支队防火处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