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9日,江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行9人对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一案进行强制执行,依法查封其帐户、扣押其店内所有经营物品充当罚款金额。这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以来扬州市第一起现场判定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2006年11月6日,扬州支队江都大队对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消火栓箱无水带挂架,立即对该单位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现场进行判定,同时要求该单位提供消火栓的国家型式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经查,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安装的消火栓箱型号为SG21A65型,规格为800*650*210mm消火栓箱90只,生产单位为兴化市洋城消防器材厂,销售单位为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刘万文。该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消防水带与提供的国家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报告中描述的消防水带不一致,消火栓内未设置水带挂架,经现场判定所销售的消火栓箱不合格,并出具了YJ20060001号《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该单位也承了自己私自更换了消火栓内配器材,消火栓箱是根据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定做的,没有按照国标进行生产,属于非标产品。该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了江公消决定[2006]第00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扬州万里建材经营销售的用于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的消火栓箱90只,违法所得利润壹仟叁佰伍拾元,并处叁万贰仟肆佰元罚款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扬州万里建材经营部,其法定代表人当场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江都大队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无果的情况下,一方面采用了留置送达,另一方面采用邮寄送达。期间,江都大队多次向扬州万里建材经营部发出服务提醒,要求该单位尽快履行处罚决定,该单位均拒绝签收。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逾期既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07年2月27日,江都大队向江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2日,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都大队申请对扬州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当庭依法作出了(2007)江非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江都大队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对扬州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一案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予强制执行。该单位在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后,坐视不理,拒不缴纳罚款,为违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5月9日,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下一步江都大队将继续配合江都市人民法院对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剩余款项进行追缴。
扬州支队江都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