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扬州支队江都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用于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的消火栓箱90只(800*650*210mm)及违法所得1550元,并处罚款32400元的处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实施以来,江都大队第一起利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办理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11月6日,江都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消火栓箱无水带挂架,立即对该单位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现场进行判定,同时要求该单位提供消火栓的国家型式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安装的消火栓箱型号为SG21A65型,规格为800*650*210mm消火栓箱90只,生产单位为兴化市洋城消防器材厂,销售单位为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刘万文。该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消防水带与提供的国家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报告中描述的消防水带不一致,消火栓内未设置水带挂架,经现场判定所销售的消火栓箱不合格,并出具了YJ20060001号《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该单位也承了自己私自更换了消火栓内配器材,消火栓箱是根据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定做的,没有按照国标进行生产,属于非标产品。该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
扬州支队江都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