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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200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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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省辖市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4)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2、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完善火场保护措施,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制作笔录、现场图等,并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应当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核定火灾损失应当制作《火灾损失核定书》,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上述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5、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公安厅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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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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