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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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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支队:

  根据《关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公消[2006]13号)文件要求,总队会同各支队对全省182家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年度监督检查,并对经维修的259批次灭火器进行了抽样送检,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样品实施了监督检验,现将本次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624―2003《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二)国家标准GB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维修条件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维修厂房、维修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维修操作人员、质量管理和维修记录等。

  (二)灭火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标志、气密性检查、水压试验、结构检查、操作机构检查、药剂充装量、常温喷射性能、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振动试验。

  三、检验结果

  本次检验维修灭火器共计259批次,经检验合格215批次,不合格44批次,不合格率为17%,经检验合格的215批次中,有123批次为无缺陷合格,有92批次存在缺陷项,但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次检验的缺陷项和不合格项主要分布为:灭火剂充装量99批次,振动试验61批次,常温喷射性能42批次。

  本次灭火器维修监督检验结果详见本通知附件。

  四、存在问题

  此次监督检查中,各支队根据总队要求组成检查组,对辖区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通过查阅维修记录,在灭火器使用单位对经维修的灭火器实施了抽样送检。从各支队反馈的检查资料、监督检验结果以及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我省的灭火器维修市场和监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条件差,质量意识薄弱,维修过程控制不严,不能确保灭火器的维修质量。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许多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厂房面积达不到标准要求,维修区域设置和设备布局不合理,现场较为混乱;有的单位缺少必要的维修设备,必须使用的检验设备闲置不用,部分设备因缺少维护保养不能正常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从事维修操作的人员数量达不到维修业务的需要,部分维修人员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对灭火器产品标准和维修规程不熟悉,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单位忽视维修质量管理,维修操作无规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缺少对维修配件和灭火剂的进货检验把关,不能对整个维修工艺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大部分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均存在填写不规范的问题,漏填的现象十分突出。从监督检验的情况看,一些维修单位不能严格遵守维修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导致检验不合格率较高,有的单位为了方便省事或节约成本,该清洗的部件不清洗,该更换的配件和药剂不更换,该报废的灭火器或配件不报废,严重影响了灭火器维修质量;有的单位维修人员操作不严谨,拆卸后的筒体与器头不能一一编号对应,装配时将筒体与器头混装、误装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灭火器的喷射性能不合格。

  (二)一些不具备维修条件或者未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维修单位(个人)擅自开展维修业务,低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从各地的检查情况以及维修单位的情况反映可以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的维修单位在各地均普遍存在。这些单位的维修条件难以保证灭火器的维修质量,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低价竞争的手段,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完全不按规程操作,不作水压试验和配件更换,甚至不拆卸、不更换药剂,只作简单清理,加贴维修标识后即予出厂,造成大量火灾隐患。

  (三)灭火器使用单位普遍对灭火器维修缺少了解,不能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由于灭火器产品的特殊性,一般用户不能通过直观查看判别经维修灭火器的质量状况。检查中发现很多灭火器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修工作缺少了解,不懂得灭火器维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不懂得维修质量对灭火器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重要影响,也不知道如何获取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相关信息,盲目选择维修单位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检查发现很多使用单位疏于对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不能按照规定对灭火器进行维修、报废和更换。

  (四)支队检查人员对业务不够熟悉,未能严格按照总队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程序,检查质量不高。为了加强工作指导,总队下发的通知中详细规定了本次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了《灭火器维修单位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记录》、《各支队监督检查完成时间表》、《灭火器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须知》等材料,但从各支队上报的检查资料和灭火器维修单位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支队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检查。有的支队现场检查不仔细、不认真,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的支队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内容不能反映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状况,对现场检查的不合格项未能复查确认;有的支队对抽样程序控制不严,由维修单位指定抽样单位,导致检验结果未能反映维修单位的真实质量状况;有的支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查工作;个别检查人员被反映存在吃拿卡要、态度生硬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各支队应结合本市灭火器维修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灭火器维修单位和维修市场的监督力度,要将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纳入消防产品监督的日常工作。

  (一)对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灭火器的单位,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一是对本次灭火器维修监督检验不合格和维修单位现场维修条件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各支队应责令其限期改正(30日内),可以并处罚款,整改期满后,由维修单位向所在支队提出复查或复检申请,所在支队组织复查或抽封样品复检,复查或复检再次未通过的单位,各支队应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监督检验结果合格但维修条件现场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单位,支队应责令其对不合格项限期改正(30日内)并复查确认,复查情况应填写《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检查记录》。二是要将不具备维修条件或者未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维修单位(个人)擅自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的行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接获群众举报的维修点,应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有关证据,必要时在使用单位对经维修的灭火器进行抽封样,送省检测站进行质量检测。要加大对打击维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的宣传报道,扩大查处影响,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要加大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力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灭火器维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增强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抓好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改进完善维修条件,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维修单位的维修设备是否完好,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维修配件和灭火剂是否经进货检验,维修操作人员是否按规程实施操作,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等内容。

  (三)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灭火器的使用单位选择具备维修条件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总队已将此次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经检查合格的维修单位信息通过江苏消防网(www.js119.com)对外发布。各地可利用媒体、印发资料、告知等各种方式指导灭火器使用单位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在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时,各地要把对灭火器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按照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适时送修、报废和更换灭火器,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

  (四)支队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灭火器维修业务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掌握对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要熟悉灭火器维修相关技术标准,尤其是江苏省地方标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有关内容,了解灭火器维修操作的一般程序,明确对维修单位维修条件的具体要求;要搜集、掌握本地维修单位的相关信息,保存监督检查资料,建立维修单位档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维修市场状况,为今后逐步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好基础。

附件:《2006年度灭火器维修监督检验结果汇总》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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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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