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消评[2004]55号
各国内外消防车生产企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6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公告要求该规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5年10月1日起,消防车产品须按该规则的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将正式受理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业务。
为了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让国内外消防车生产企业尽快了解消防车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和有关认证要求,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定于2004年6月29日至30日在上海市召开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宣贯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2004年6月28日
二、报到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
电话:+86-21-64842500(总机)
三、参会人员:境内拟申请认证企业每企业2人
境外拟申请认证企业每企业3人(含翻译)
四、费用:交通、住宿费用自理,住宿由会议统一安排。
宣贯会会务及资料费RMB¥2800元/每人。与会人员请务必于2004年6月22日前,将住宿要求填入会议回执并传真至+86-21-54959906。
五、联系人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陈旭光
电 话:+86-21-54959866-6200
传 真:+86-21-54959906
移动电话:+86-21-13621915423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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