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浙江象山第一消防器材厂违规销售劣质灭火器的公告
公消评公[2004] 3号
2003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抽取了浙江象山第一消防器材厂生产的MFZL3、MFZL5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判定,上述产品的筒体壁厚、磷酸二氢铵含量均不符合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及GB 15060《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的有关规定,属劣质产品。经核实,上述两种产品均未取得型式认可证书。
鉴于浙江象山第一消防器材厂在未取得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情况下,违规销售劣质产品MFZL3、MFZL5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根据公通字[2003]38号《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中心特提请有关消防监督部门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生产的MFZL3、MFZL5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清除出市场。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