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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采用的国家标准换版后对获证企业认证要求更改的通知
 
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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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评[2004]1号

各可燃气体探测器获证企业:

  新版《可燃气体探测器》国家标准于2003年2月21发布,2003年12月1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附件二随相应采用的国家标准变化而修订,见附件1和附件2。经与消防标准化六分委协商,现将标准换版后的具体产品认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这次标准换版在发布、培训等时间上遇到的困难,同时考虑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改进和送检的实际需要,决定依据老标准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的转换有效期延长到2004年7月31日。对于到期厂家没有进行转换申请并通过检测获得新型式认可证书的,将不予进行2004年度监督确认。

  二、随着标准改版,评定中心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附属文件进行了修订,各企业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型式认可申请书》和《型式认可合同书》进行下载。按新标准对应的新产品名称(如原产品名称:可燃气体探测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现产品名称应分别对应为: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新标准号等如实填写型式认可申请书,并按下载要求提供有关附件。

  三、鉴于产品的特殊性,同时为避免向全国派遣抽样组以增加企业负担,此次不派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已获证企业和评定中心签订型式认可合同并缴纳申请费(500元)后,须自行送产品(满足抽样要求的基数)到分包检测机构(国家消防电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直接由分包检测机构在企业送检基数基础上实施抽、封样并予以检测。具体按 附件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标准换版检验注意事项要求进行。

  四、本次换版,对于个别已按新标准经沈阳中心完成全项确认检测的企业,可以在补齐型式认可申请书和合同书后,由评定中心经技术评定和认证决定后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五、对新申请企业和推迟申请的获证企业(2004年5月后),我中心将按型式认可实施规则规定,一律进行工厂条件全项检查,并收取2人日检查费用。

  附件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附件2:消防标准化六分委《关于GB15322新老标准的变化情况及产品应按新标准要求全项检测的说明》;

  附件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标准换版检验注意事项》。

  注:所有附件可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下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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