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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消防干警及配偶、子女从事消防产品经营和涉足消防工程的规定
200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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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支队、南京消防士官学校党委:
为了加强全省消防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勤政为民,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和消防执法职能,进一步树立消防干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经总队党委研究决定:
1、消防部队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从事消防产品经营和涉足消防工程项目。
2、各级干部不得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推荐(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3、建筑工程中选用的消防产品、设备、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从规定下发之日起,凡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消防产品经营和消防工程施工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总队党委作出书面汇报。对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组织处理。
各单位接到规定后,要迅速传达到全体干部,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纪委和政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省消防总队将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接受社会监督。总队举报电话:内线9521-5228 外线025-6220119转5228,各支队政治处要设专门举报电话,并向部队内外公布。
中共武警江苏省消防总队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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