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消评公[2003]002号
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因为在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02年第四季度消防应急灯具地方监督抽查中,其产品SFB-2*3/9002型消防应急照明灯不合格,受到我中心停产整顿三个月,整顿期间停止生产和销售SFB-2*3/9002型消防急照明灯,暂停SFB-2*3/9002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予以公告的处理(见《关于对北京市消防总队消防应急灯具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认可企业的处理决定的公告》)。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接受处理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于今年4月7日向我中心提出监督检查申请。经我中心指派人员监督检查,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通过整改,达到了生产SFB-2*3/9002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标准要求,抽检的产品SFB-2*3/9002型消防应急照明灯亦通过了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我中心决定:鉴于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通过了整改且产品检测已合格,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撤消《关于对北京市消防总队消防应急灯具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认可企业的处理决定的公告》中对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的处理决定,恢复秦皇岛市北戴河赛福消防设备厂SFB-2*3/9002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允许其生产和销售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0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