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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
 
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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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消[2001] 2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轻型钢质气瓶陆续发生了几起爆炸事故, 严重危害了消防战斗员的人身安全。鉴于目前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替代产品复合气瓶(包括国内、外产品)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公安部决定,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加快复合气瓶的替代进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见附件)要立即淘汰;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对重型钢质气瓶,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

三、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负责淘汰气瓶的清点、排气、封存;生产单位负责回收、报废。严禁淘汰的气瓶重新流入市场。

    附件: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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