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水枪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
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07]129号
各消防水枪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水枪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 8181-2005《消防水枪》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并于2006年4月1日实施。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要求,我中心按照合格评定程序,对《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水枪产品》的附件“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进行了修订,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产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及产品检验机构的意见,并经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新版《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水枪产品》的附件“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于2007年5月14日正式批准发布实施。现将消防水枪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消防水枪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新的国家标准和新的型式认可实施细则向我中心申请型式认可工作,经全项工厂条件检查和产品型式认可发(换)证检验符合后,我中心予以换发新版3年有效期的证书。
二、持有旧版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须于2007年8月1日前向我中心书面提出证书转换的申请。对于2007年8月1日前未向我中心书面提出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我中心将注销该企业所持有的旧版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将有关信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此次型式认可证书的转换可与年度监督、证书复评一同进行。2007年8月1日前向我中心提出转换申请的企业,我中心将证书的转换检查与年度监督或复评换证合并进行,标准转换的检验类型为型式认可换证检验。
四、对于未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换版的消防水枪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型式认可证书。
附件:《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水枪产品》
附件二 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注:附件及相关申请文件请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下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
型式认可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消防水枪分为:
1. 直流水枪
2. 喷雾水枪
3. 直流喷雾水枪
4. 多用水枪
第三条 申请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企业应具有适宜的
满足消防水枪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
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消防水枪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
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支水枪与接口相连的枪体上。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
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消防水枪类产品生产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
序号 |
生产设备 |
要求 |
|
1 |
浇铸设备或压铸设备 |
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和各种规格产品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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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加工设备 |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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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阳极氧化处理设备 |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