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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消防培训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5-07-19 1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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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管企(2005)17 号

各市建设局(委)、消防支队、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省有关厅、局: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的有关精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关人员消防专业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有关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及考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我省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含增项)和拟申报该专业企业,以及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工程的部属、省外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消防专业培训和考试。

  培训采取全脱产形式,聘请我省消防职业培训专家库的有关专家授课。消防专业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省消防局、省建管局联合颁发《建筑业企业消防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需参加消防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全省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消防专业人员管理数据库,并通过江苏省消防网(www.js119. com)、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大力加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条件审查、核实过程中,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的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查处,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有关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交流和协作配合,积极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对单位无资质或违反资质等级标准承揽消防设施工程 、无证人员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等问题,要依据《消防法》、《建筑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查处。

  三、首批消防专业培训工作安排

  拟于近期举办首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省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单位、拟申领(或晋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工作的部属省外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

  (二)培训主要内容:

  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法律责任;各类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规范和检测、验收要求;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与现场检验。培训结束举行考试。

  (三)报名截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单位和个人请于2005年8月10日前将《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消防培训报名表》报送至江苏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

  联系方式:江苏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

  地址:南京市三元巷7号1108室,邮编:210005

  联系电话:025-84206127,传真:025-84463589

  联系人:陆园、金强

  (四)培训时间、地点、费用:

  培训时间:2005年8月15日至8月19日

  培训地点:江苏省委党校教学楼(南京市建邺路168号)

  培训费用:培训费1000元/人(含教材、授课、考试等费用);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消防培训报名表》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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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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