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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全省手提式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条件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5-06-10 1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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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支队: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条件检查的通知》(苏公消[2004]103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会同各有关支队对全省143家手提式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年度监督检查,并对现场维修的255批次灭火器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实施了质量检验,现将本次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及检验依据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624―2003《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国家标准GB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二、检查及检验项目

  1、企业维修条件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维修厂房、维修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维修操作人员、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2、灭火器维修质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标志、气密性检查、水压试验、操作机构检查、药剂充装量、常温喷射性能、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振动试验。

  三、检验结果

  本次检验维修灭火器共计255批次(泡沫:114批次,干粉:128批次,CO2:13批次),经检验合格195批次(泡沫:73批次,干粉:112批次,CO2:10批次), 不合格60批次(泡沫:40批次,干粉:16批次,CO2:3批次),合格率为76.5%,不合格率为23.5%,经检验合格的195批次中,有64批次存在缺陷项,综合判定为合格。按产品类型分类检验结果为:泡沫灭火器114批次,合格73批次,不合格41批次,合格率为64.0%,不合格率为36.0%;干粉灭火器128批次,合格112批次,不合格16批次,合格率为87.5%,不合格率为12.5%;CO2灭火器13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为76.9%,不合格率为23.1%。

  本次检验的缺陷项和不合格项主要分布在灭火剂充装量、常温喷射性能和振动试验三个项目上。64批次有缺陷合格的维修灭火器中,有53批次在灭火剂充装量上存在C类轻缺陷,有10批次分别在常温喷射性能、振动试验上存在C类轻缺陷。60批次不合格的维修灭火器中,灭火剂充装量有41批次存在C类轻缺陷(其中有32批次存在2个C类轻缺陷即判不合格),有2批次存在B类重缺陷;常温喷射性能有5批次存在A类缺陷,有23批次存在B类重缺陷,13批次存在C类轻缺陷;振动试验项目有1批次存在A类缺陷,有24批次存在B类重缺陷,19批次存在C类轻缺陷。

  四、质量分析

  针对本次年度监督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情况,结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如下:

  1、部分维修企业质量管理意识不强,维修操作人员在维修操作时不能严格按DB32/624―2003《灭火器检查与维修》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维修,致使维修灭火器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有的企业维修人员在维修操作时不规范、不严谨。称空筒时将筒体与器头放在一起称,待充装完灭火剂后再称时,则往往将器头遗漏在一边,致使灭火剂充装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超出标准规定的允差范围。这类现象往往是灭火剂充装量超过标准规定的上限偏差范围。

  ②、有的维修企业维修现场较为混乱,筒体与器头又不能一一编号对应,装配时往往将筒体与器头混装。即使是同一规格的灭火器,由于不同生产厂家产品的外形及高度不尽一致,虹吸管的长度、管径及喷嘴通径也不相同,一旦混装就会影响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剩余率,出现有效喷射时间要么小于标准规定的时间,要么超出标准规定的时间,个别甚至超出标准规定有效时间的3倍以上,导致喷射性能和喷射剩余率不能符合标准要求。

  ③、有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时不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清洗和检查灭火器配件。为了省事和节约成本,该更换的配件不能及时更换,仍旧使用已老化的密封垫;装配时很可能将密封垫挤入喷射管内,减少了喷射管道有效截面积;企业在维修灭火器时,不能认真清洗配件和检查管道内是否有杂质,致使灭火器喷嘴或喷射软管与器头连接部位不紧密,喷射管道不畅,导致灭火器喷射时喷嘴或喷射软管与器头连接部位渗漏,从而影响灭火器喷射时间。

  ④、有的维修企业不能准确合理地更换灭火器配件。维修人员在更换配件时,往往忽视检查新换配件与原配件的规格型号是否匹配,只要能找到,能用就用,造成大小规格错用,这样就改变了灭火器原来结构,导致灭火器喷射时间发生改变。

  2、部分维修企业对计量器具选用不合理,不能按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因计量不准导致维修不合格的情况较突出。按标准要求衡器最小刻度为2―5g,而相当部分维修企业现在仍用磅称,称量精度不能满足要求,导致称量误差较大。还有部分企业误认为计量器具经计量部门检定过一次就可以一直使用了,其实不然,计量器具应按检定周期定期送检,确保其在检定有效期范围之内才能使用。很多维修企业的计量器具都超出检定有效期限,严重影响计量的准确性。

  3、部分维修企业的操作人员维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不会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如电子台秤使用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校准水平,但多数操作人员往往接上电源就直接使用,影响了电子台秤的准确度。有的操作人员对维修灭火器标准还没有完全了解,对标准相应条款要求还没有完全掌握,误认为灭火剂多一点总比少一点好,结果灭火剂充装量超出了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导致药剂充装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五、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的结果,总队近期将组织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提高灭火器维修质量,并将再次举办维修操作人员维修能力培训班。各支队应结合本市灭火器维修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 “消防产品质量年”总体工作中,具体要求如下:

  1、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抓好内部质量管理,明确各级的质量责任,加强维修质量控制,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维修技术水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维修设备是否完好,用于检验的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维修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操作等。各支队要加强服务意识,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反馈给维修企业,促使其不断改进完善维修技术手段,确保维修灭火器的质量。

  2、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选择经消防监督检查确认具备维修条件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在实施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时,要把对灭火器维修状况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督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按照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适时送修或更换灭火器。

  3、各地要将对未经监督检查擅自开展维修业务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为整治灭火器维修市场的重点,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接获群众举报的维修点,应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有关证据,必要时在使用单位对经维修的灭火器进行抽封样,送省检测站进行质量检测。对未经监督检查擅自开展维修业务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要加大对打击维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的宣传报道,扩大查处影响,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附:《2004年度手提式维修灭火器监督检验结果汇总》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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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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