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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2005-03-21 17: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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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支队:

  根据我局党委扩大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现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现将《“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切实提高我省消防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


  “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结合我省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畅通工程”消防安全活动,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力度,提高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使我省消防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减少火灾隐患,我局决定从今年3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明确职责,建立并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水平。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无证产品流入市场。

  3、消防产品质量明显提高,生产领域消防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加大执法力度,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4月15日)

  1、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2、调查了解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情况,建立电子档案台帐。

  3、组织生产、维修企业签订《消防产品质量承诺书》。

  4、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消防监督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水平。

  5、按产品类别分期召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班,提高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自查阶段(4月16日―5月31日)

  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自查的重点是:进行一次质量保证体系内审;对库存产品进行一次复检;建立客户档案,对销往省外的产品进行流向登记,进行客户回访;召回不合格产品。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自查的重点是:查验选用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并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妥善保管有关记录;对公共场所室内建筑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未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自主申报检测,由辖区消防监督机构封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3、使用单位自查的重点是:对在用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其主要功能完好满足使用要求;对维护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使其掌握操作、维护的必要技能;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自身不具备维保条件的单位,应与有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

  (三)、重点整治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明确治理重点。根据我省目前消防产品质量现状,“消防产品质量年” 活动中将以防火门及卷帘(含配件)、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灭火器、消火栓箱(含内配器材)、防排烟设备、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员个人装备及其它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为重点开展整治。

  2、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在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上述产品都必须进行监督抽查,对其它类产品也应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抽查,工程验收时应查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3、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对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处罚和通报。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和处罚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结合年终考评,对各支队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进行验收。

  2、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评优活动,通报表彰产品质量好、顾客满意率高的企业。

  三、工作要求

  1、各市消防支队应高度重视这次“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明确支、大队消防产品管理人员,明确消防监督各岗位人员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职责和权限。积极落实“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每月按时上报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情况和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2、各地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制造声势,广泛发动群众参加“消防产品质量年”活动。各地还应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3、各地应按照省局要求开展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建审、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防火监督工作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1)、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和建筑内装修审核申报时,应明确告知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构件、建筑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2)、在出具审核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选用合法、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3)、在建筑工程中消防产品进场尚未安装时,应当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4)、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档案资料(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管理制度等),并将其列为必报的材料。

  (5)、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进一步加大我省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力度。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防火门及卷帘(含配件)、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灭火器、消火栓箱(含内配器材)、防排烟设备、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员个人装备等产品的监督抽查率达到80%,对其它场所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率达到40%。

  5、各地还应建立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举报。各市消防支队应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使用、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分别按照《消防法》第44条和42条进行处罚。

  附件1:各市消防支队、大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附件2: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附件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4:常用消防产品目录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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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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