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首页 >>消防资讯 >>专题追踪 >>消防博物馆
 
 
七、清末民初江苏消防警察
 
陈鸣鸣 2007-12-19 11:42:07

大字 中字 小字

照片说明:宣统二年苏州的某救火会

  解放前,政局动荡,经济凋敝,内战连绵,抗战八年,政府没有把消防治理摆上议事日程。江苏省官办消防组织隶属于警察机构,而机构组织不健全,组织涣散,人员成分复杂,装备陈旧简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在救火过程中勒索民财,激起民愤。但是,消防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依赖和不可缺少的,因此,江苏省内一些地方政府和有识之士为了保一方平安,仍然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私人、行业出资兴办的民办消防组织比较普遍,促进了江苏近代消防的发展。江苏的消防警察体制起源于清光绪31年(1905年),江宁(今南京)最早成立了消防警察队(又称常备消防队)。至清末民初,大部分重要城市先后建立了官办消防组织,官办消防组织对民办消防组织形成较为松散的领导管辖关系。民国6年(1917年),江苏省政府订立了《义勇消防队组织办法》。民国18年(1929年)5月,国民党江苏省政府转发内政部《扩充消防组织大纲九条,要求各地将原有消防组织加以整顿,直辖于市县警察局,未设消防组织的要从速设置,并以提倡自治办理为原则。全省各地经过整顿后,至民国25年(1936年)5月,全省共有消防队员10893人,其中官办278人,民办10615人。民国23年(1934年),镇江、苏州、常州、无锡等地各救火联合会曾发起组织民办江苏省救火联合会的倡议。民国24年(1935年)6月,经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批准,准予设立,但因经费和人力等原因而未能实现。民国36年(1947年)7月,国民党江苏省政府又制定《江苏乡镇义勇消防队组织办法》,规范民办消防组织建设。民国36年(1947年)10月,国民党内政部重新制定《各级消防组织设置办法》,但因战乱没有完全实施。  (2007-11-27)

1 [2] [3] [4] [5]>>>

打印预览】【我要评论】 【返回顶部

审核人:白文广
 
 
相关文章:
   
首页  消防资讯  科普宣传  网上政务  工作动态  商务中心  消防博客  论 坛 

苏ICP备05003446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协会
CopyRight©2003-2006 《江苏消防网》版权所有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http://www.js11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