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13日15时50分左右,济宁市煤炭化学工业公司化工三厂精萘包装车间发生火灾,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市直属一、二中队六部消防车,八分钟内到达火场,随后调集了兖州、曲阜、邹城、嘉祥公安消防队及鲁抗集团、石油公司、火柴厂、兖州矿务局等四个专职消防队计12部消防车,前往增援。灭火战斗中,114名参战官兵发扬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同火灾进行了搏斗,至18时15分左右,终于将大火扑灭,保住了从国外进口的价值一千万美元的苏尔寿装置及厂内其它罐区和毗邻居民的安全。但是这次大火烧毁精萘、工业萘约200吨,仓库720m^2及部分管道、电器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169万元,一人轻度烧伤。
济宁市煤炭化学工业公司位于济宁市两市区东南部,占地400余亩。职工2764人,下设10个分厂,主要生产焦炭、煤气、苯、萘、焦油、沥青等产品,是济宁市易燃易爆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这次特大火灾发生在该公司化工三厂,该厂坐落在公司南端,九二年施建,九四年七月投产。
火灾发生在精萘包装车间,该车间的1号、2号转鼓结晶机,在同一系统并联使用,2月10日1号转鼓因有两处漏水停用待修。13日上午,化工三厂副厂长孙晶龙、娄能忠、庄维政研究决定对1号机组进行检修。为不影响生产,商定在2号机不停运的情况下,对1号机转鼓进行焊补的维修方案,13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维副厂长现场指挥下安排施焊,15时40分再次焊补,在焊完第二个砂眼的瞬间,引燃输料管系统内萘粉尘、气候混合物造成爆燃,随即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原料、成品库,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次火灾暴露出的问题相当突出,教训十分深刻:
一、该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安全先天性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都明文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使用。但该厂92年开始建设,94年7月投产使用,均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致使仓库与生产车间连为一体:生产车间与进口苏尔寿装置生产设备,16个大小液萘罐(贮量140吨)防火间距10米,均不符合规范规定;并且二楼车间内存放了4万条聚丙烯胶织带,也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二、消防意识淡薄,违章焊接作业。萘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化工三厂生产厂区的火灾危险性属乙类,其区域内的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特别是焊接作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分析;二是对动火部位要进行清洗、置换;三是要与生产系统隔绝;四是要采取可靠的消防等应变措施;五是办理动火证。但本次动火没有执行上述各项要求,虽用铁皮、岩棉等材料进行了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遮挡的安全防护措施,但达不到安全作业的应有要求,以致酿成这场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这起火灾事故就是领导干部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违章指挥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充分暴露了某些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差距,说起来消防安全重要,做起来次要,关键时候为了表面效益可以不要。对安全工作存在侥幸心理,这次事故损失严重,对责任人员将做出严肃处理,但亦无可挽回169万元的经济损失,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只有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完善消防设施,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安全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范,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杜绝各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四、群众安全意识差,初起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发生后,在岗职工手忙脚乱急于逃生,措施不利,贻误了战机,致使火势发展迅猛酿成大火,这充分说明了职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职工消防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意识差,没有控制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每个岗位也没有切实可行的防火灭火预案,发生火灾事故后,贻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
五、通过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也暴露了我们消防装备上的不足。首先是通讯器材量少质差,影响了整个火场的协调指挥;其次是特种车辆少,缺少扑救大型化工火灾的车辆,市区仅有2部泡沫车辆,其泡沫量远达不到覆盖燃烧面积的要求,只有等待增援力量,延误了灭火战机。
新闻来源:《山东消防》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