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有成 王宏骏
10月13日16时45分,位于通州市四安镇中心路54号的通州市酒庵纺织有限公司气流纺三车间发生火灾,厂方扑救无效,向通州市公安消防队报警。通州市消防中队于17时10分接到报警,立即出动两辆消防车14人迅速奔赴火场。到达火场时,数百平方米的厂房正猛烈燃烧,消防车出动三支水枪,向屋顶、仓库烈火猛射,经过1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终将大火扑灭,从而保住了三车间南侧梳棉车间和三车间北侧清花车间免遭火灾危害。可这次大火仍烧毁三车间厂房和纺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共计340平方米,以及风机2台、梳棉机1台等物,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并造成停产一星期。事故发生后,通州市消防大队立即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这起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气流纺三车间14号气流纺机分梳辊内分梳腔被棉花堵死,摩擦产生高温引燃棉花,火星被吸入排杂风道进入地道、风管内引起火灾。这起火灾本身不是人为事故,但反映出了事故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一、新建厂房未经消防审核 、验收
南通地区是我国主要棉纺织产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营小型棉纺织企业像雨后春笋,得到迅速发展,就四安镇而言,小棉纺织厂就有六七家,通州市酒庵纺织有限公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新建了气流纺车间。该公司于1999年开始筹建,2000年投产,现有厂房面积近1万平方米,总投资2500多万元,现有干部职工270人,去年年产值5200万元,利税480万元。今年该公司又投入企改资金1000万元,产值增加1000万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成为四安镇的骨干企业。鉴于棉花属易燃物品,在生产中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所以该公司从建厂起四安派出所就把该单位列为消防重点单位。令人遗憾的是,这么一个消防重点单位,前年建气流纺车间时,却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要求,将建筑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竣工时又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厂房库房的屋顶采用木椽、芦席、油毡等可燃物品,达不到规定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屋内的顶棚使用的是木龙骨PVC板,车间内的排风管和送风管的材质是可燃玻璃钢,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因为如此,该公司气流纺车间一开始就埋下了新的火灾隐患,也为这次火灾的发生埋下了“定时炸弹”。因投产前未经消防验收,使存在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整改,此次火灾就是风管起火,继而迅速蔓延到天花板和屋顶,加重了灾情。如果公司新建车间时,建筑设计图纸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这起火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要求 要说公司一点也不重视消防安全,有点冤枉,新建气流纺车间时也考虑到了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两匹消防泵1台,9匹消防机泵1台,灭火器12只等),但公司内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消防机泵吸水要到公司内距车间较远的小水沟里去吸水,因铺设水带长,造成水压不足,8米高屋顶起火,水就打不上去。两匹消防泵也因压力小,作用不明显。而灭火器只能用于近距离,且用于初起火灾。因此,一旦火烧到车间屋顶,公司只能望火兴叹了。所以一个企业在考虑配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时,不仅要有,而且还要考虑能否达到保证灭火的需要。
三、教训不吸取,小火酿大火 公司自建厂以来,火警时有发生,远的不说,就在10月2日,公司废棉处理间因铁质摩擦起火,幸被及时扑灭。只是小的火灾没有造成多大损失,故没有引起厂方注意,更谈不上从中吸取教训,找出公司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另外,作为一个消防重点单位,该公司在消防安全组织、对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以及报警知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鉴于酒庵纺织有限公司法人平时对消防工作疏于管理,对这起火灾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7条第6项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52条,通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已对该公司法人陈某进行了罚款处罚。 应当指出,在当前像通州市酒庵纺织有限公司这样的乡镇级小型企业,在新办厂时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并不鲜见,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没有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小型棉纺厂、化工厂在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发展遇到了新的机遇,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意识都没有跟企业的发展同步,消防安全明显滞后,以致火灾事故频发。为此,各工厂企业(特别是新、改、扩建的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并在“防”字上狠下功夫,不能等到失了火再去总结经验教训。在新、改、扩建厂房时,一定要将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单位灭火需要,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真正做到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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