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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在抢险救援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2008-02-27 11:24:11 新华日报消防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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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是我国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政府被赋予采取行政应急行为的权力。消防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抢险救援的基本队伍和骨干力量。消防部队开展的抢险救援,实质上是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消防部队开展抢险救援成效,直接反映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折射出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我国公民权利保障状况。消防部队抢险救援是一种公益行为,公民权利保护应该是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基点。因此,消防部队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应急权力实施抢险救援时,应当突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消防部队在履行法律赋予的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时,同时被赋予采取各类行政应急行为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赋予了消防部队实施抢险救援时采取即时强制的权力。消防部队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之时行使这些权力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防止对部分公民权益的侵害。根据行政法学比例原则的要求,既要保证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足够的效率,同时又使其行为不至于对人民权益造成过度侵害。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涉及公权力对私权利强制的合法性问题。所以,消防部队在抢险救援中实施上述应急行为时,首先必须是妥当的,即能够达到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目的;其次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在所有能够达到目的的行为中,所选择的是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最后这些行为还必须是非过当的,即此行为不会给予公民过度负担,其所欲达到的目的、所保护的公益,必须大于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

  我省消防部队在灭火抢险救援中历来注重以民为本,突出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如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突出对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加快推广应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高压细水雾枪等人性化器材装备的配备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的水渍损失;加强消防核心力量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灭火救援应急能力,确保有能力有效处置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圆满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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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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