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5•4”泰州开泰润滑油厂爆炸事故案的2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开泰润滑油厂业主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个体电焊工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5月4日8时左右,开泰润滑油厂在电焊作业时,因火星引燃了油罐内长期形成的混合性可燃气体,厂区内3只储油罐相继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开泰润滑油厂业主王某在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扩建2个约700立方米的新油罐。个体电焊工吴某的工程队(无资质)承包了油罐扩建工程。吴某雇用3名工人进行电焊施工,其中两名工人无电焊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前,吴某也未对他们进行安全培训。5月4日,工人成某焊接油罐顶前,未按规定对油罐进行清除、清洗、置换分析。当时,该油罐内存有200吨左右的混合油品。当日上午8时许,成某引燃了油罐内的可燃气体,引发爆炸。成某被强大的气流抛至八九米外的空地上,致颅脑受伤,当场死亡。随后,另两个油罐相继发生爆炸,又造成一名工人轻伤。案发后,开泰润滑油厂业主王某和个体电焊工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海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