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将结合实际,从今年11月至明年4月,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实施:今年11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今年12月至明年3月为组织实施阶段。明年4月为总结阶段,省安委会将对各地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专项督查、验收,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我省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普查整治中,将突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结合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贯标”的要求,继续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期间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整治。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限期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缺少或损坏的,限期增设或修复;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经常发生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部位,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推闩、电子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和张贴警示性提示性标牌。
二是突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结合全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要求,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全部列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由政府牵头制订具体整改、搬迁方案,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同步制定和落实消防规划,确保园区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同步建设。
三是突出商贸流通仓储企业。重点抓好仓储企业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和日常的消防安全巡查,坚决杜绝在仓库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
四是突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和场所。重点抓好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排查整治。对应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缺少的,要限期增设、安装调试到位;损坏、拆除、停用的要维修、恢复,投入正常作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维保制度,自身无维护能力的要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提供服务。通过普查整治,要使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达到90%,完好率达到80%以上。
五是突出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重点抓好多场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的消防物业管理,重点落实公共部位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资金和管理措施。
六是突出“三合一”、“多合一”和“城中村”建筑。针对纺织、服装加工、玩具、制鞋以及集贸市场、商业街等“三合一”多发行业和场所,大力整治“三合一”建筑。坚决杜绝工业“三合一”和市场内设置“三合一”建筑,发现一家坚决取缔一家;对成片布置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督促指导设置防烟、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点式报警、灭火器材和简易喷淋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要突出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大防火间距,畅通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和灭火设施、器材。对于流动务工人员较多的工业园区,政府要牵头建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生产厂房和员工宿舍,或统一租用空闲房,安排流动务工人员的住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民工之家”,改善民工生活条件。
七是突出消防产品源头管理。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抽检力度,重点要加强对新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工程中自动消防设施、防排烟设施、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消防产品的抽检。
八是突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市政消火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账”计划,落实财政投入,力争整治结束前完成欠账的30%。
今年12月至明年3月为组织实施阶段。作为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时间最长的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将分三个步骤实施:一是全面普查。各地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管理原则,认真抓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隐患普查。二是重点复查整治。在各级普查的基础上,各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整治重点,组织人员对普查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重点行业的普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逐一督促落实整治措施。三是抽查验收。各省辖市对本地区的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验收。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公安消防部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将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逾期不改的,依法实施消防处罚。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通报当地工商、文化、安监、教育、建设等行业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吊销批准手续。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将按规定挂牌督办,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防止养患成灾。确实无法按期整改又无法关闭的隐患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并批准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后报省安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