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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岂能“束之高阁”
 
朱 敏 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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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夏季,气温升高,火灾多发。在各类火灾事故报道中,经常能在惨痛的字里行间解读消防设施无法发挥作用之后的深刻教训。的确,消防监督人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也经常发现消防设施被“束之高阁”,诸如灭火器高悬、消火栓无水、安全门锁闭、消防通道堵塞、报警喷淋失灵等等,不一而足。

  造成消防设施被“束之高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工程设计的原因,有建设部门的原因,更有单位自身的原因。但归根到底是人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见现行法律对各方责任要求得非常明确。

  尤为可怕的是,消防设施被“束之高阁”这一现象,在更深层次上折射出一些单位对消防工作抱有的消极思想和侥幸心理,消防检查走形式、走过场,消防隐患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隐患险于明火。加强消防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就从解除消防设施的“束缚”还其本来功能开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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