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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中有关场所设置要求的规定(二)  
 
20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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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对于地下建筑,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对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建筑;体积超过5000m3 的图书馆、书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 的地下建筑内;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部位有: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其它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部位应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的建筑部位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中的有关要求。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或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作者: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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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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