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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科普宣传 >>媒体报道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51期】2007年09月12日
 
 
《肖警官热线》
 
2007-09-12 08:58:25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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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胡先生来信咨询,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有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肖警官:居民住宅区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但目前大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未明确消防管理内容,致使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安全工作难以落实。针对这种情况,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㈡、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关键词解读》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通常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危害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部位。单位应结合实际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如生产企业的油罐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生产工艺流程中易出现险情的部位;公众聚集场所中人员聚集的厅、室、疏散通道、舞台等部位;单位内部的贵重物品室、档案资料室、精密仪器室、加油站等以及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部位。具备上述特征的部位都与单位的消防安全密切相关,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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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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