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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科普宣传 >>媒体报道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50期】2007年09月12日
 
 
《肖警官热线》
 
2007-09-12 08:50:28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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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杨女士来信咨询,公众聚集场所应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方可开业使用。

  肖警官: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但该条款对单位申报前提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公安部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㈠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㈣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关键词解读》

  辅助安全疏散逃生设施  辅助安全疏散逃生设施是相对常规的疏散设施(疏散楼梯等)而言的,它一般起到辅助安全疏散、应急逃生避难的作用,是安全疏散楼梯等常规的疏散设施的补充。常见的辅助安全疏散逃生设施有缓降器、救生绳、逃生袋、折叠式人工梯、滑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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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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