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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科普宣传 >>媒体报道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45期】2007年02月14日
 
 
《关键词解读》
 
2007-03-20 扬子晚报*消防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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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与放火罪:两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一、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二、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三、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四、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此外,依照刑法,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处罚也不同: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消防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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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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