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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习惯病”毁了消防安全――防火专家谈整治消防违法行为  
2006-07-13


  今年以来,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全省各地消防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引起社会多方人士的关注。为此,《生活与消防》专版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部长季俊贤,请季部长就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问:什么是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它会造成什么社会危害?

  答:一些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无视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任意将消防安全出口锁闭,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致使通道堵塞,将常闭式防火门打开等,这些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被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发现并指出后,单位会当场进行改正,一旦离开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的检查视线,这些违法行为继续“上演”,反反复复,成了某些单位的“习惯病”。我们将这些行为称为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表面上看,这些违法行为大多是可以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然而一旦成为某些单位的“习惯病”,并且在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存在,就构成了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地危害着公共消防安全。多年来,由于安全疏散问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案例不胜枚举。

  问:依照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哪些消防行政处罚?

  答:对设立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有乡镇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设立在省辖市市区的人员密集场所,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下发固定格式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保证书》。在出具保证书的一年之内,单位(业主)被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违法行为时,直接下发《复查意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经评估论证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将被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将《撤销批准决定书》抄送工商、文化、公安治安等政府监管部门。

  问:社会单位应该如何纠正“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保证单位自身消防安全?

  答:社会单位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坚决预防和纠正“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是要积极运用消防实用技术。运用先进的消防实用技术和产品是有效解决单位防火与防盗、防火与日常管理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习惯性”消防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可以运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关闭的电磁(锁)门禁系统;超市、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等场所可以运用消防安全推栓和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等。三是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今后,各地消防部门将通过下发相关消防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告知,单位应当落实告知内容,确保达到安全疏散要求。同时,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彻底消除隐患。



[作者:苏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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